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日本之司法改革--以律师自治为中心(一)

  行政改革委员会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最终报告”中,提出大幅度增加法曹人数意见,该委员会规制缓和小委员会为“更迈进一大步”,认为参与规制与价格规制,是规制缓和政策之核心部分,而业务独占规定,基本上系将不符合资格的人,排除在司法之外,富有浓厚的参与规制的色彩,其容易形成有限的符合资格的人,拥有特权意识,符合资格者集合而成特殊族群社会,因此提出律师业务独占、律师自治,均为改革之对象。  
  对于这些议论过程,应如何予以评价?在日本法学界,即有不同的评价。其主要论点为:第一、现在,在规制缓和之口号下所推进的法曹养成制度改革之动向之本质与目的,究竟为何?对于我国司法,特别是人权保障机能,可能带来如何之影响与效果?第二、是否与司法制度之民主  化及物的·人的制度基盘之整备充实,完全无关,而只求律师之大量增加?若是如此,所具的现实意义,究竟为何?第三、我国司法从一九五0年代以来一贯所采司法官僚制之强化与司法合理化之路线,配合国家·企业社会支配体制之变革·整备之动向,在司法官僚制之周边或底边,架构配置补助的民间法曹,并加以运用及补强的制度?相反地,在律师问,导入竞争原理,将律师业务商业化,则律师的人权拥护意识、社会正义感、在野精神、专业精神,整体而言,其公共性意识,是否均已丧失?第四、在“自我责任”之名目下,将市场竞争的风险,由中小企业、劳动者、农民、消费者等社会弱者负担,却保障大企业的利益,若成为如此,则对司法之新需求为何?我认为,以自我责任之风险为基础之原因者负担主义,对大企业等社会强者而言,产生有利的作用,且得导致免除其责任。企业与消费者之纷争,在司法以外,甚至排除律师之介入,则难道不会反而降低对律师之需求?因规制缓和所带来的经济落差之扩大,其结果,中小企业、个人企业、一般市民之经济力则下降,自然会造成降低弱者支付律师酬金之能力。这些评价及论点,皆为小田中聪树教授、本间重纪教授所提示。对此,日本律师连合会指导部、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会长佐藤幸治教授,最近更担倡导入law  school(不过其内容却因个人而异)之京都大学田中成明教授及神户大学宫泽节生教授等,对财界及自民党之这些动向,基本上是肯定的评价,而日本律师连合会则积极接受,并主张自我改革。  
  (特别声明:凡本文中有关涉及否认台湾非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言论,本站一概不予承认。)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