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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之司法改革--以律师自治为中心(一)

  其后,经济同友会在一九九七年一月发表的“因应全球化的企业法制--迈向民间主导的市场经济之法制度及立法·司法改革”,更加深了经济界主导司法改革的色彩。于此,世界经济迈向巨大竞争时代而进入变革时期。企业则从世界角度“选择国家”而求取最适当的活动领域,已渐成定局。且提及,企业活动所必要的高自由度的经济环境,应予保障。为确立民间主导型市场经济,必须更进一步推动规制缓和。于第二部,关于如何配合“确立民间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之立法·司法制度改革”,并提及架构迅速且民主的立法程序、运用行政程序法而使行政指导透明化、司法角色之扩大及司法改革之必要性。因此,在民间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之下,竞争规则确立后,原则上可以自由活动,不过同时,关于违反规则,及其所引起的纷争之事后审查、调整机能,更益形重要。乃亦提及,包括公平交易委员会、证券交易等监视委员会等所谓准司法机关之广义的司法机关,必须以公正、迅速、适切处理之制度,当然不可或缺。且强调对多样化的人才赋予法曹资格之重要性。而若依法曹三者同意,将司法考试及格者人数增加一千人者,则欲将现在法曹人数增为四万人者,须长达三十年以上。因此,只有增加司法考试及格者人数者,民间主导型市场经济下所须之迅速的司法处理制度,是无法达成。民间主导型市场经济下,今后可以预期会增加专业性、复杂性的纷争。则为迅速公平适切处理司法程序,法曹界须有多样的社会经验者,如何网罗此种人才,当然有检讨之必要。从而,首先,符合一定要件之社会人士,另扩增名额,并以不同的基准选考。其次,为解决该等问题,应创设“专业法官”制度,即与经济界呼应,借用有长年实务经验、专门知识的民间企业经营者、干部层人士或大学教授等学识人士,经必要的训练后,为使其适切的司法判断,依其专业领域,得采用为司法机关的“专业法官”。目前虽已有法官之企业实务训练,但仍嫌不足。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二日,自民党创设司法制度特别调查会,以政策调查会山崎会长为会长。其设立之意旨为“迈向透明的规则与自我责任的社会”,在人类史上,这是第一次将自由、民主主义、市场原理之理念予以统合,而因地球之多元理念而产生急剧变化及深远历史的脚步,正在进行中。因而“以和为贵”之精神及新时代所须的“透明的规则”与“自我责任”之调和,成为重大课题。 日本律师联合会之司法改革推进中心检讨小组,针对“自民党司法制度特别调查会”之意见,于一九九七年七月发表以下意见:关于自民党之调查委员会,应予以如何之评价暂时保留,“但这种气势,有一定的积极性,或是即使是消极意味,无论如何,不得不予以承认”,律师连合会竟沦为此种立场,是应注意的。刚刚提及经济同友会“现代社会之病理与处理”“全球化”之文书中,对该调查会之意见亦为以下呼应:“可以视为已包含吸取国民要求而成的司法改革。在复杂化、多样化、动荡不安之时代,对于听取国民要求,摸索求取司法之新的调和与安定的态度本身,即使立场不同,亦应有积极的对应”。因此,日本律师连合会执行部,“与其对决,不如对话”“从理念,迈向实践”“从批判,迈向自我改革”(来自于第十七届司法研讨会之运营委员长文书等)等之路线,已渐渐鲜明,且成为实彻执行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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