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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之司法改革--以律师自治为中心(一)

  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系在内阁下设置,其任务是“于二十一世纪的我国社会,确定司法的角色,调查及审议关于如何实现便民的司法制度,国民之司法参与,法曹之应有制度及其机能之强化,其他司法改革及其基盘整备之必要措施。”(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第二条),其组织由十三名委员构成,其中属于法律家者,只有会长佐藤幸治教授(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教授)、会长代理竹下守夫教授(骏河大学校长)、井上正仁教授(东京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教授)、中坊公平律师、水原敏博律师(前最高法院检察厅检察官)而已。  
  该审议会之设置,基本上是以司法改革若委任给法曹三者(最高法院、法务省及日本律师连合会)来进行是无法推动之认识为前提,因此,若要推动司法改革,不应委任给司法之要角的法曹三者(法官、检察官及律师),而应从内阁直接提出,然后透过立法作用,规定司法之应有制度,该审议会设置法并且规定必须在极短的二年期间内,取得结论。非常明确地,这种方式是行政及政治主导的司改。这次司改之理由,是政治及财经界主导的行政改革之后续改革,不得称为是来自于司法内部自主式的改革。  
  以此背景为前提,以下尽可能详细介绍现在正进行中的司法改革之内容,然后与贵国正进行中的以人权为理念的司法改革相互比较,并阐述司法之理念,此为我这次演讲的主旨。  
  一、日本司法改革议论之背景  
  (一)目前的司改议论,是始于一九八七年三月法务省设置“法曹基本问题恳谈会”,该恳谈会由学者、律师、财界人士等十二名委员所组成,其主要任务是讨论司法考试制度改革问题,提倡长期性大幅增加司法考试及格人数,并提介为完成此目标所须的对策。而该项改革之真正目的,是透过导入考试次数之限制等,以资浅者充当检察官,缓和检察官不足之现象。但是,外观上,却非以此为理由,而是以为正当化规制缓和论的改革,所提出的key  word“因应高度国际化社会”、“建立亲民的司法”等理由,这是应予以注意之点。而且日本律师连台会之意思决定过程中起了重大变化,亦是重点。亦即,执行部案以紧急性为理由,“省略”了各单位的讨论,现在已成形之发挥主导权为核心的集权式的决定“手法”,我想的大概就是这时期产生的。由于日本律师连合会之意思决定过程之重大变化,现在,于判断该连台会之动向时,不论好坏,均有必要予以密切注意。  
  (二)前述以司法考试制度改革为始的改革议论,如何与下一阶段的议论联结起来?其间,成为主宰第一阶段的文书,是一九九四年六月经济同友会发表的“现在日本社会之病理与处方--迈向个人活力的社会”。为何国民对三权之一的司法权不予关切?最重大原因,为日本法曹人数过于稀少,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但是,今后的日本社会,将是基于自我意思而选择及行动的社会,为整合社会全体,当发生不满意见或意见相左时,无论任何人皆得依透明及公正的程序而能迅速解决的制度,亟待建立。因而今后在进行行政改革及规制缓和中,除了关于明确的规则及其对违反行为之处罚制度,更加重其比重外,只有确保社会规则、调整解决对立之制度,才能促使个人自由活动。因此,设置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提及关于司法之基本问题,例如国民之司法参与,与外国司法制度之整合性、日本社会中之司法定位等,不是只有法曹关系者的议论,更应以“司法之利用者”之市民等之意见为中心,广范吸取国民之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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