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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之司法改革--以律师自治为中心(一)

  此外,于修正内容中,尚有文书提出命令程序,此程序在修正前虽已有规定,这次修正是再强化其程序,即法院得对行政机关命令提出文书,这种规定在日本引起重大问题。行政机关对于资讯之公开,是非常排斥的,资讯公开对行政机关而言,是再恐怖不过的事,乃大肆抵抗,也许其抵抗之影响,结果成为妥协产物者,为关于涉及公务机密之文书,以主管机关首长同意公开为条件,法院始得对之命令提出,对于主管机关首先不同意公开之文书,则以所谓秘密审理程序(in  camera  proceedings)解决,即在法官的办公室秘密地审理。  
  再者,最高法院之上诉限制亦为修正内容之一。除了有如违宪等绝对的上诉事由以外,不得上诉。在上诉理由中,判例违反、法令解释违法之情形,是可以上诉,于此导入上诉受理之声请手续,即于受理上诉声请后,先判断有无足以上诉之理由,先判断有无足以上诉之理由,有上诉的充分理由后,才承认上诉,成为并非当然承认上诉的制度。  
  至此,只提及负面评价的部分,其实亦有正面评价部分。在日本,消费者运动非常盛行,最近某电器制造公司所制造的录影机有瑕疵,一消费者对之提起诉讼,并将此事件在自己的网页上公开,引发重大回响。处理这种事件的诉讼型态,在美国有所谓class  action,在日本也有认为应导入此种class  action之主张,如果承认以这种class  action来处理,日本的诉讼制度则必然产生重大变革。而民事诉讼法之修正,对此部分,则扩充选定当事人制度,对事件系属后才加入,与class  action系最初开始即以集团方式起诉者并不相同,这次修正即增列此种规定。  
  最后,这次修正归重大部分者,为导入对小额事件之简易程序。凡金额在三十万日圆以下的事件,新设以本人诉讼为原则的简易程序。即以一次的言词辩论,即将事件全部解决。一次的言词辩论审理结束后,原告与被告的代理人相互协调日期,决定双方空档日期后,则事件结束,是相当无效率的程序,因此仅限定于三十万日圆以下的金钱请求事件,才适用此种使用简易法庭以一次言词辩论审理而终结,法官则迳行审判之程序。  
  综上所述,日本司法改革,可谓相当微不足道,至今才终于正式开始。最近,可谓大改革得,为民事诉讼改革。其后,应继续为之者,为设置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进行全面的司法改革。  
  叁、日本之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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