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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之司法改革--以律师自治为中心(一)

日本之司法改革--以律师自治为中心(一)


日:戒能通厚


【全文】
  戒能通厚 主讲(早稻田大学法学部教授) 蔡秀卿 译(淡江大学公共行政学系助理教授)  
  
  壹、司法是什么?  
  贰、日本民事诉讼法修正--其背景与内容  
  叁、日本之司法改革  
  一、日本司法改革议论之背景  
  二、律师自治与司法改革  
  三、“临司”与法曹一元论  
  四、司法改革之课题  
  壹、司法是什么?  
  我的专攻是英美法(Anglo-American  Law),这种说法,于学问体系上未必精确,而我向来是以common  law研究者自称。因此,对于目前日本正进行中的司法改革之相关课题,夙来即有相当浓厚的兴趣,并长期寄以关切。  
  德国前总统Weizsacker曾说:“法院是弱者对抗强者的最后保垒”,此话给我一个启示,在介绍日本司法改革之前,应先说明“司法是什么?”台湾从八0年代以来开始民主化、近代化,昨日至故宫博物院参观,也看到台湾民主化的过程,印象深刻。我认为在民主化、近代化中,司法改革配合政治之民主或代表制民主,是相当重要的。  
  在美国,有所谓二元的民主主义(dualistic  democracy)之思想,所谓二元的民主主义,意味着民主主义并不是仅指多数决原则,即多数者支配的多数决主义而已,少数者权利之保障制度亦存在,才能称为民主主义,因此结合多数决主义与少数者保护,才是民主主义。司法之固有角色,基本上是对少数者或社会弱者予以救济,因此,在此二元的民主主义之下,司法之存在是不可或缺的。  
  我从北海道大学木佐教授得知,台湾翁院长主导的“司法院”,可能是在去(一九九九)年三月即已提出司法改革的构想,木佐教授将台湾司法改革与日本对照,相当强调贵国的司改,对于“司法为民”、“以人性为尊严为中心的司法”的构想,相当赞许。尤其是司改理念中,揭示了司法的角色为尊重人性尊严,并阐扬以市民为主体的司法、亲民的司法等美好的构想。这些构想,据说是来自于翁院长之强力主导,于此应先向翁院长致最深的敬意。昨日,接受翁院长之招待,得知翁院长系留学德国(旧西德),我想此司法改革之源流,是来自于德国或西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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