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是区分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主要依据。
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具体的行为,所期望达到的结果。这是行为人主观上所具有的一种心理状态,它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愿望。合同诈骗犯罪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以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主观上没有履行合同的意图。而合同欺诈行为往往只是违反“意思自治”的民事原则,使对方当事人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其目的是获取不当或不法利益,合同欺诈行为人具有履行合同的意图。
2、获得财物的数额的大小是区分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重要依据。
经济活动中一般所涉及的对象都是有形的,具有财产价值的,可以测量具体数额大小的。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所指向的对象,所造成的直接结果,所获得的非法利益等等,大都能够以数额予以衡量。因此,衡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之大小,数额成了重要的标志。我国刑事立法对于合同诈骗犯罪的认定,明确规定了数额较大的构成要件,要求骗取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而合同欺诈行为的成立,不以数额大小为标准。
3、有无基本履约行为是区分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关键依据。
合同诈骗犯罪的目的决定了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意图,客观上没有基本的履行合同的行为。有时也可能有少量履约,但实质上是一种假象。而合同欺诈行为人正是要通过合同的履行来获得非法利益,客观上,必然会有履约的行为。
4、是否应受惩罚是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欺诈行为在性质上的区别。
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欺诈行为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在民事法律制度将“意思自治”原则贯彻到合同、契约领域时,法律对于行为双方当事人意志自由的尊重已达到“至高无上”的程度。因此合同欺诈作为合同可变更或撤消的法定事由并非必然导致契约行为的无效,合同欺诈行为人并非必然导致民事责任的承担。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欺诈一方当事人的意志自由:他可以选择要求依法确认合同无效,并由欺诈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可以选择承认合同的效力,对于欺诈行为人不追究任何责任。然而,合同诈骗犯罪则不同,它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必然具有应受刑罚处罚这一基本特征。一旦行为人的行为符合
刑法分则关于合同诈骗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则行为人不可避免地应该受到刑罚处罚,这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并非任何个人自由意志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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