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犯罪
四川成都迪泰律师事务所 伍声富
【全文】
试论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犯罪
成都迪泰律师事务所 伍声富
“欺诈”与“诈骗”,单就两个概念本身而言,应该说没有太大的区别,二者都包含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基本法律内涵。但是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犯罪,则因其本质的差异而被列入了违法与犯罪这两个既相互关联,又相互区分的法律范畴。笔者试就其不同的法律内涵,浅谈其构成要件及其区分与界定,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
我国民事法律所定义的合同欺诈行为,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
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并以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为目的。合同欺诈的主观故意同时包含了两层意思,即故意地为不真实之表示行为和故意地使相对人因此而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合同欺诈的成立,两层意思缺一不可。实践中,行为人已有以不真实情况而为表示的行为,且已引起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却并不知道自己的表示行为是不真实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所表示之事项为不真实或夸大,但仅为引起对方的兴趣和注意,而并无使其陷入错误而为意思的目的,均不属于欺诈。
第二、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行为人具有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客观表现。行为人既可表现为作为的方式,也可表现为本应作为而不作为的方式。
第三、相对人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对合同内容及其它重要情况产生认识缺陷。而这种错误认识是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相对人的错误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相对人因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与行为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错误的意思表示是以错误的认识为直接动因。
研究合同欺诈行为,必然要联系传统民法学理论中“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也就是我国《
民法通则》上所称的“自愿”,即指民事主体意志自由;它是民事行为的自主性对于法律规范的内在要求。作为传统民法学理论的核心内容,意思自治原则也是当今各国民事行为的通行准则;它要求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那么,民事行为中一旦存在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欺诈,则是对“意思自治”基本原则的违反。因而,从广义上讲,合同欺诈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它是对民法基本原则的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