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KIEC应为一个法人,并于其在其主事务所所在地登记之后成立。
(3) KIEC应进行下列与电子商业有关的活动:
1、国内和世界范围内的研究、出版、公共关系和促进事务;
2、进行制度研究及优化促进环境的其它事务;
3、研究和开发信息标准及其分配;
4、信息技术开发的支持项目;
5、参加关于标准化、人力资源的国际交流及国际合作的国际会议;
6、根据第二十三条第(2)款处理韩国EDI委员会分配的任务;及
7、由有关政府各部委托的其它事务。
(4) 电子交易者可以向KIEC提供捐助以补偿KIEC在其活动中支出的费用。
(5) KIEC根据总统令的规定可以向KIEC开发的信息标准的用户收取费用。
(6) 《民法典》中关于基金会规定作相应调整后可适用于KIEC,除非本法另有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业的标准化
(1) 为了促进电子商业的发展并保证有关信息技术的可交换性,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采取下列措施:
1、建立、修改、撤消和分配与电子讯息有关的标准;
2、研究和开发与电子商业有关的国内和国外标准;及
3、为电子商业的标准化所必需的其它事项。
(2) 应根据总统令成立韩国EDI委员会以研究和讨论第(1)款第1项中规定的电子讯息的标准化问题。
(3) 政府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由有关的研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代表它有效地实施第(1)款中各项所规定的措施。在此种情况下,它可以根据总统令的规定对这些机构或组织因此而支出的费用予以补偿。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技术的开发
政府应根据有关的法律和法令采取下列措施以开发为促进电子商业的发展和强化技术标准所必需的信息技术:
1、研究与电子商业有关的技术标准,研究和开发信息技术及对所开发的技术进行实际应用;
2、与电子商业有关的技术合作和技术转让;
3、方便地分配与电子商业有关的技术信息;及
4、有关电子商业信息技术开发的其它必要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电子商业的国际合作
政府可以支持诸如有关技术和人力资源的国际交流、国际标准化及研究和开发方面的国际合作活动,以促进与电子商业有关的国际合作。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业服务中心
(1) 工业能源部部长可以指定一个机构作为电子商业服务中心(以下称为“EC服务中心”),以提供支持服务,包括教育和培训、技术指导和信息提供以促进电子商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