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政府可以在其认为为国家安全所必须等情况下限制加密技术的使用,并可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获得加密信息的原件或加密技术。
第四章 促进电子商业的发展
第十九条 制定促进电子商业发展的政策
政府应采取以鼓励私营行业的首创性,使政府干预最小化,增加电子商业的可靠性,加强在电子商业领域的国际合作等原则为基础的必要政策措施。
第二十条 电子商业促进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 政府应制定并实施一项行动方案(以下称为“促进方案”)以促进电子商业的发展,其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1、促进电子商业的政策框架;
2、有关电子商业的国际准则和规则的事项;
3、有关电子支付系统的事项;
4、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
5、保护电子交易者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保护、隐私及争议解决等;
6、确保电子商业的安全和可靠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数字签名、认证、加密技术等;
7、有关电子商业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标准化的事项;
8、进一步形成有利于电子商业的环境以及刺激对电子商业的需求的事项;
9、有关电子商业国际合作的事项;
10、支持为促进电子商业的发展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措施;
11、建立高速电信网络及使其使用更为便利的措施;及
12、其它为促进电子商业的发展所必需的事项。
(2) 有关政府各部的首长应在其权限内的各个领域制定行动方案,并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考虑此种方案。
(3) 在工业能源部部长制定促进方案之时,该方案应结合有关政府各部的行动方案,并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提交电子商业政策委员会讨论;根据《关于促进信息化的法律纲要》第八条促进方案应在信息化委员会上制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业政策委员会
(1) 应成立电子商业政策委员会(以下称为“政策委员会”)以讨论促进电子商业的事项。
(2) 政策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进行讨论:
1、有关促进方案的事项;
2、有关促进方案的实施评价的事项;
3、有关促进电子商业的政策或有关政府各部方案协调的事项;
4、由政策委员会主席作为促进电子商业的主要政策问题提交讨论的其它事项。
(3) 与政策委员会的组成和运作有关的其它必要事项由总统令加以规定。
第二十二条 韩国电子商业研究所
(1) 成立韩国电子商业研究所(以下称为“KIEC”)以有效和系统地实施促进电子商业的项目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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