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
王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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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立法的政策判断(二)
物权法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
作者:王钧
本文提出的问题是,物权法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在于,一方面,只有对物权法的保护效力有一个恰当的估量,物权法关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规范才能避免因高估保护效力而不切实际或因低估而无所作为,另一方面,恰当的估量作为私法的物权法的保护效力,也有助于民法学自身的反思能力和开放性的提高。
较流行的一种观点认为,按照目前家庭联产承包合同,“农民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上属于债权,债权在法律上的效力较物权低,不具有排他性,由此不能抗拒来自发包人和乡村行政组织的各种干涉、侵害。这正是中国广大农村经常发生各种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而一直不能得到彻底解决的原因”。(见《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页510。)该观点接下来的推论就是,农地使用关系的物权化将彻底(至少是绝大程度上)解决上述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问题。
这样,本文的核心问题就具体化为:物权法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从债权“提升”为物权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解决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让我们首先来看看到底谁,以及哪些行为在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最常见的有一下几类:
1.村干部撕毁承包合同:侵害农民债权。
2.非法收费、摊派,横征暴敛,增加农民负担:侵害农民的土地收益权。(2000年5月18日《中国青年报》刊载鲁宁的文章报道,一位叫李士琮的林农,十年前合法承包了贵阳市近郊的千余亩荒山,倾其全家财力并借贷筹款,分批栽下25万株经济速生林。十年辛劳,十年树木。成片的山林进入了正常的轮伐栽种期轮伐下来的林木,按现有的市价,每亩的毛收入可达到400元,老李满心欢喜。然而,老李高兴得太早了。当其兴冲冲前去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砍伐手续时,老李被告知:办证可以,先交清育林基金、教育附加费、城建费等共6项费款计每亩220元。老李傻了眼:余下的每亩180元毛收入,若扣除林木检疫费、砍伐人工费、林木运输费、银行贷款利息以及长达十年的造林工本投入,将整个儿血本无归!)
3.强迫农民订立农作物种植合同:侵害农民的土地自主使用权。例如:2000年5月“焦点访谈”报道,重庆市巫山县官阳区某村农民被强制与镇政府签下种烤烟的合同,有一位农民家有3亩地,强制签定种6亩烤烟的合同,要是达不到合同要求,每少一亩,罚交168元“特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