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主体的认定缺乏信息时代的特征
本罪的主体是实施了侵入有关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是一般主体。以前的司法实践认为:计算机犯罪的行为人要求有极强的技能和高深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多为计算机领域的行家里手。这些侵入者可按犯罪故意的不同分为两类:一类叫“计算机黑客”。他们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往往是出于好奇,或者是为了恶作剧,有的则为了检验自己的计算机技能。另一类叫“计算机骇客”,这类人侵入纯粹出于犯罪目的。但随着INTERNET的发展,许多黑客软件被放在个人网页可不受限制的下载,使得许多并不具有极强的技能和高深的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在下载软件后也可对网站进行攻击。出现了许多黑客是未成年人的现象“目前的互联网上有3万多个黑客网站,网民可以随意从上面下载复杂的攻击程序和指南,这无疑增加了防范的难度。” (引自《网络犯罪是否是防不胜防》科技日报2000/08/22)但现在的观点认为:计算机犯罪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我们对硬件侵入和软件侵入要追究责任的话,增加法人犯罪是必然的。自然人中以前界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又与现实计算机犯罪的年龄脱节。从已有的计算机犯罪案例来看,进行计算机犯罪的,有相当一部分是少年儿童,绝大多数都未满十六岁,在计算机犯罪中,无论行为人的年龄有多大,只要他能够进行这类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都相差无远。作为一名能够进行计算机犯罪的行为人,虽然他的年纪可能不大,但是对那些具有重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该有认识。考虑到这些犯罪人虽然认识水平比成年人要低一些,所以笔者认为,参照
刑法之所以作第
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计算机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负刑事责任。另外一个复杂的问题是外国人侵入我国的计算机系统如何处理?中国公民侵入外国计算机系统又如何处理?尚须各国政府的共同努力才能达成共识得以解决。
4.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故意还是无意很难识别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至于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如何,不影响本罪的定罪。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具有其他特定的可以查证的目的如非法窃取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则不构成本罪。而应当以其行为所构成具体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如非法窃取国家秘密罪。以犯商业秘密罪或者以某种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光看理论分析是很明确的,是没有问题的。但实际上围绕侦查和反侦查黑客们和公安机关都在行动。首先黑客会盗取一个与他根本无关的EMAIL帐号和密码,用这个帐号发送黑客程序。取得侵入系统的所要用资料后,黑客也不直接侵入,他会找个无关的网站在网页上把人们感兴趣的链接指向要侵入的系统,并写入一段程序使人们点击该链接后会自动登录该系统成为侵入者,然后黑客也混在其中登录系统大肆搞破坏。您能区分谁是黑客谁是无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