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

  3.关于行政法的概念及法律关系
  一般的理论认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只是行政关系,[19]不够全面。平衡论认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两方面: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调整后,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两者互相联系,共同构建统一、和谐的行政法律秩序。平衡论认为行政法的概念应该表述为,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20]这一定义和我国传统的行政法定义相比较,除了补充了监督行政关系这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外,还强调了行政法的原则也是行政法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比较深刻和全面地反映了行政领域内在的本质关系。
  4.关于现代行政的依法行政原则
  平衡论认为,现代行政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如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另一类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如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咨询、行政建议、行政政策等。依法行政原则对这两类行政的要求是不同的。前一类行政应受到严格的法律制约,可以说“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我们称之为消极行政。而对后一类行政,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权限内积极作为,“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我们称之为积极行政或服务行政。积极行政是行政机关行为的重要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进一步拓展积极行政的范围、提高积极行政的质量,增进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当然,积极行政也应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的要求,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
  5.关于行政指导的性质和作用
  平衡论认为,现代行政需要进一步发挥行政权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要采用更多更具强制性的手段进行管理。恰恰相反,在一些行政领域应尽量避免采用行政命令、行政制裁、行政强制手段,淡化权力色彩。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应进一步变革传统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行行政指导、公民参与管理和行政管理社会化等措施,以协调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维持两者的平衡。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根据法律或法律原则作出的非强制性措施。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手段,广泛地运用于各个行政领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施政的中心,在现代行政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行政指导不但可以有效地为行政相对方提供及时、准确的服务,引导行政相对方作出正确选择,而且可以减少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对立与冲突,激励行政相对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进公共利益。因此,如何正确界定行政指导行为的法律性质,具体分析行政指导引起的法律关系以及如何构建相应的法律机制推动行政指导的健康发展等,是行政法学的一项新课题。行政指导是民主与法制的产物,行政指导的制度化、规范化,必将促进国家经济管理和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依法治国方针在行政领域的贯彻与执行。
  6.关于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