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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

  由于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等等的差异,不同国家的利益平衡方法及标准各不相同。普遍的科学的利益平衡方法及标准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利益平衡是作为方法的“平衡”范畴的主要内容。但由于行政法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仅仅表现为利益关系,除了运用利益平衡方法外,在解释、执行和适用法律时,还应考虑非利益因素之间的平衡,这一点也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三、“平衡论”范畴及其主要观点
  平衡论,即权利义务平衡论,亦称兼顾论,是关于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一种理论主张。“平衡论”范畴是行政法领域的范畴,不同于自然科学领域、哲学领域和私法领域的平衡理论。平衡论的基点是关于行政法本质的认识,即回答“行政法的本质是什么”这样的问题。平衡论最基本的主张是行政机关和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应保持平衡。这种理论认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差别与冲突是现代社会最普遍的现象,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应当是统筹兼顾,不可只顾一头。反映在行政法上,其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整体上应该是平衡的。一方面,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并维护行政管理有效地实施,以达到行政目的;另一方面,又必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重视行政民主、权利补救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16]维护行政管理有效实施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一个矛盾的两个方面。保持矛盾的和谐和平衡并不等于不分主次。矛盾论既是兼顾论也是重点论,平衡论亦是如此。在不同的条件下,平衡论强调的重点是不一样的。但其目标始终是权利义务的平衡。就当前我国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而言,平衡论更强调对相对方权利的保护和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平衡论并非套用黑格尔的肯定(管理论)、否定(控权论)、否定之否定(平衡论)的三段式推导出来的,它是对行政法的历史和现实的论证结果。如果说平衡论符合事物发展的辨证过程,只能说这个理论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实践。实践是认识的源泉,也正是在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行政法理论观点。
  1.关于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
  平衡论认为行政权力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民权利,权力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式。行政权一旦形成便同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行政法既要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又要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或违法行使;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滥用或违法行使。行政机关的权利和相对方的权利应保持总体平衡。
  2.关于管理论和控权论
  平衡论认为行政法是在不平衡的状态下发展起来的。各国行政法都不同程度地受到管理论或控权论的影响,由此形成的行政法模式都带有一定的片面性。管理论以管理者为本位,以管理为使命,视法为管理工具,无视相对方的权利。它忽略对管理的监督,过于强调行政效率和行政特权,加深了行政领域官本位的特征,同民主与法治原则不相适应。[17]控权论过份强调行政程序、司法审查的作用,不重视行政效率、积极行政和维护公共利益,不符合现代行政法制发展的状况。[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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