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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格式合同在海商法律规范中的作用

  三、格式合同对海商法立法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格式合同是规定了海商领域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风险责任等,规范着选择它的当事人的海事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就是当事人的法律。许多格式合同是人们反复实践的结晶,对各国和国际组织的海事立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如《劳氏格式救助合同》,自1891年问世以来,不断适应海难救助业的发展已多次进行修改,特别是劳氏合同针对“阿莫柯•卡地兹”(AMOCO CADIZ)事件,在“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基础之上制定了“安全网条款”,更合理地更好地维护了救助方的利益,调动了救助方的积极性。这使它成为各种救助合同中最广泛的格式,也为各国立法所借鉴参照,甚至为国际海事委员会所采纳。《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中也加入了特别补偿条款,其内容与《劳氏1980年救助合同》保持一致,使特别补偿条款成为国际海难救助立法中又一重要条款。
  我国的航海历史悠久,并且曾于唐宋时期一度繁荣,但由于历史原因,有关海事方面的法律却未得到发展。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几翻努力才于是1992年11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它是一部内容广泛、体系完善,具有一定超前性的综合性法典。我国海商法在立法中除了参考了各国立法和国际惯例外,还参考了一些格式合同。在航次租船合同上参照了《统一杂货租船合同》(GENCON),在定期租船合同上,参照了《纽约土产定期合同》(NRPE)和《统一定期租船合同》(BALTIME)。这样使我国的海事立法和国际接轨,适应国际惯例,适合我国的国际海事活动的需要⑤。
  四、格式合同对海商法进行补充
  每一部法律由于立法当时的背景、立法技术等等原因,不可能对每一个领域都有详尽的规定。当海商法对某一领域普遍规定不明确时,格式合同便成为重要的参照。如在海难救助领域,在格式救助合同出现之前,由于各国立法也规定不祥,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为了维护各自的经济利益,常为救助合同条款争执不休,延误救助时机,给被救助方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同时,有些救助人对被救助方进行要挟、欺诈或敲诈,使海上救助事业受到严重防碍。1968年英国劳埃德委员会出台了“劳埃德救助合同标准格式”。它是世界上最著名的以“无效果无报酬”为原则的海难救助合同标准格式,它维护了救助人的利益,保证和促进了海难救助事业正常发展,为国际上普遍使用。它不断进行修订,以适应新的海难救助作业。世界上绝大多数海难救助合同格式以它为蓝本制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标准格式”就是参考劳氏合同格式制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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