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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代民法、商法、经济法、法理学者的使命

  在这个时候,似乎更需要象贺卫方教授那样的能够直击现实的法理学者出来说说话,因为他们或许更容易采取客观的立场。法理学者的任务就是中肯地评价一下各学科、各部门是否存在“基础理论”以及其“基础理论”是否健全完备,是否在指导立法、执法、司法实践中起到了应有的作用。法理学者不要再仅研究一些空洞的理论了。
  至于新兴的商法学科,更需要吸收、创造出健全、完备的商法基础理论,该等理论应达到能够指导其下属各分支学科(如公司法票据法等等)实践的程度,例如当法无明文规定时,法院可根据商法的基本原则来处理纠纷,一如法院可以诚实信用原则处理纠纷一样。
  对中国商法而言,应该承认民法学者对商事合同法、主体法及其他行为法的理论和立法方面的已有的巨大贡献。无疑,即使商法获得了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国家制定了商法典,民法与商法也应是民法学者在“民商法”这一概念中所昭示的平等而密切的“兄弟”关系。新一代民法学者的任务是屏弃“帝王学科”观念,以“凭心而论”的平等的心态对待尚显幼稚的小弟,将绚丽的社会主义商文化和商文明的创建任务的主要部分,交给更能体现和倡导现代商人精神的商法典去完成。
  经济法学者也须进一步扩展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领域,我同意王保树、漆多俊教授的观点,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干预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为此,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运用行政职能,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过程中,与被干预主体之间形成的各种经济和管理关系。对这些特殊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学者还真是不屑于研究,而这个活儿还真得有人干。鉴于其重要性,也鉴于行政法学者没有本事或不屑研究,故将其人为地确定为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由独具中国特色的,号称有世界各国中最庞大的经济法学者队伍的经济法学者去研究,亦无伤大雅。
  但经济法学者要争气,千万不要再象有些教材那样,虽号称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但其基础理论只研究一个问题——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地位,在自以为其各种“论”的调整对象和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确立之后,其“基础理论”也就结束了。有的经济法学者可能觉得对不起读者,即在将其他学科教科书中的民事或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或行政责任等等充分发挥“寻找并替换”功能以后,也就完事儿啦。
  新一代商法、经济法学者无疑应避免这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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