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代民法、商法、经济法、法理学者的使命
党亦恒
【全文】
新一代民法、商法、经济法、法理学者的使命
党亦恒
在人们开始重新重视法律后,民法学者和经济法学者就“打”得不可开交。最令人欣赏的还是行政法学者的风度,虽然经济法学者将一部分行政关系(国家行政机关与其管理对象之间的关系)未经与行政法学者商量就声称这部分行政关系该由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来调整,但行政法学者不知出于默认、无暇顾及亦或是自信不会被抢走,大多没有挑起与经济法学者的争论,甚至在教材中连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这一在经济法学者看来“非常重要”的问题都懒得去论证,而是埋头于行政法自身的建设。就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来说,这也许是一个可取的态度。
令人玩味的是,专门研究“权力”的行政法学者似乎反倒不怎么受“权力”的影响(也许是我们还没有遇到衡量这种判断的机会),而以研究“权利”为主的民法、经济法学者,更在乎“权力”的作用和与“权力”的结合,反正,在《
民法通则》颁布后,在《
民法通则》的威慑而非调停下,二者虽未完全修好,但神奇般地不以“不可开交”的方式“打架”了。
本来已进入太平盛世,似乎已无大“架”可打,但在这个时候,商法又漫漫苏醒,从清末的坟堆里十分坦然地钻了出来(好象本来就不应该进去),给平淡无奇的法海带来了丝丝涟漪。
也许是商法不忍民法、经济法学者的漠视(说民法漠视商法似乎也不符合事实,因为民法学者已主动将民法改称“民商法”。不过,“民商法”的提法,可能是中国特色的,让人摸不准:民商并提,商法到底是民法的兄弟还是儿子?),也许是在民法与经济法对商法的残忍肢解中使商法感觉到了痛楚,亦或许市场经济使商法得到了重新滋生的土壤,反正商法在当今中国的存在,是一个闭着眼睛都无法否认的事实。
唯未澄清的是,商法是民法学者“都这么说”的“是民法的特别法”,还是经济法学者“有的这么说”的“是经济法的特别法”,亦或是商法学者“至少有一半这么说”的“既不是民法的特别法,也不是经济法的特别法,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与民法打架的某种程度上的无谓性的教训告诉我们,任何一个法学学科的学者都不要仅仅为了抬高自身在学术界的地位或本学科、本法律部门在国家权力机构视野中的单纯地位而去论证本学科、本部门的重要性,也不要单纯带着情绪去想“战胜谁”。在审视这一问题时,必须跳出本学科的狭小圈子,站在更高的角度看问题,本着“对民族负责、对国家负责”的态度,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