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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上的自由与限制(提纲)

  draft  gth:“出现争议,应采用维护物质经济效益……的解释”
  王认为可能导致反面推论“物的最大适用是解释物权法的落脚点”。限制物权法的适用应考虑:每个人对物权支配领域的合理范围。
  (9)物权:具有人格意义
  秩序、Con的观念
  (10)比较法与中国物权法
  “比较法提供经济过测验的规范模式”
  既有一般的条文比较,也有对条文实际操作经验
  eg.瑞士:开放态度
  “使我们的瑞士民法制定后不致成为中国万里长城(封闭),透过比较法研究建立法律,接受先进东西,与世界法制接轨,吸收,丰富自身。”
  中国对定义概念、系统体系建立思考不够。
  (11)物权法定:能否允许人民自由创设物权?
  物权具有对世的效力,因此加以限制,法定物权。
  我国不能创设(类型,内容)
  物权实体法、程序法
  (12)draft  物权法定主义
        物权行为无效,但符合其他有效要件,适用其他。
  (13)土地所有权:不能抵押、转让,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但可设立,具有私法上的性质
  用益物权设立之意义:
  a.土地多,农民主要依靠,现多用债权;物权效力保障不够;物权化效力,稳定关系,物权社会土地秩序。
  b.替代补充土地所有权进入市场功能
  eg.在土地上设定使用权,使用权可抵押,让与。
  每一个用益物权内容如何设定。
  内容形成,用益物权太多易破坏公有制
  (14)担保物权内容  特定物权利
        “集世界之大成”
  担保客体在大陆受限(土地、抵押权限制范围)
  缺少资金又需要资金          中国大陆担保物权极大化
  市场缺少信用
    台湾企业抵押消除
  (15)占有制度, 中国人不承认间接占有  《民法总则》--占有制度
  (16)中国人讨论最多:物权的变动
        买卖契约+交付/登记(中国)
  三种模式  买卖契约+所有权移转的意思(德国)
        意思行为(法国),契约即成立交付。
  买卖契约--30个收音机--开票据--移转票据
  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   票据行为  移转票据所有权行为
  (17)物权行为无因性
  台湾采无因性:不受债权行为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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