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上的自由与限制(提纲)
王泽鉴
【全文】
物权法上的自由与限制
王泽鉴(台大)
问题:
1.产权界定
2.法律如何保护产权
3.物权内容、种类
4.物权行为理论
(1)公的公有制和法的规范化
公有制私法秩序建立的意义:
公的所有权在私法上享有自由 eg.土地用益物权
公的所有权得到私法保护 国家在合同中只是一方当事人
(2)法律条文中“除其他法律特别规定例外”日趋增多--中国法律的特色
坏处:原则和例外关系混淆;破坏法律的预见性、干预司法运作
(3)物权法草案:对物权行使限制,仅当有必要且有法律依据
台湾遵守的两个原则:
a.比例原则:对权利限制合乎比例原则--达到立法目的,最小分割原则,与公共利益考虑也应有比例原则。
b.法律保留:保留给法律规定,而不是由命令规定。
(4)关于“土地征收”
a.将征收概念由物的所有权征收扩充财产的征收。
b.公用性而非商业性。
c.法定程序、公平补偿
(5)征收和限制
台湾 人民财产应予保障
个人特别牺牲应予以补偿
(6)对财产权物权保障提高到
宪法层次,现有3个问题:
a.中国对财产保障和自由权保障不在同一地位
王认为“物权是在保障个人在财产法领域的自由空间”,关系人格发展,应同视为个人自由
b.制定发挥财产权应有社会功能之民法体系
财产权的界定,赋予其制度性保障
c.建立合理控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合宪性机制
《
立法法》人大拥有违宪审查权
台湾:司法院大法官行使违宪审查权、审查判决、命令等
(7)物权法中财产保护的相关问题
a.层次的思考
b.合宪性解释原则:符合
宪法财产保护意义
不能直接引,通过民法条款表现为保护财产权的依据。
(8)物权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