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司纠纷与诉讼

公司纠纷与诉讼


党亦恒


【全文】
  公司纠纷与诉讼
  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  党亦恒
  [内容提要]
  本文结合公司法理与实践,对公司纠纷与诉讼的类型与种类作了较为全面的概括,并简单地阐述了自己的一些理解和认识。本文仅是对该领域的初步探索,其中每一种诉讼的法理基础、诉讼主体、举证责任、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损害确定等等均有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必要。
  [目   次]
  一、 公司纠纷与诉讼的概念、范围             2
  二、公司纠纷与诉讼的类型与种类             3
  (一) 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纠纷与诉讼           3
  (二) 公司与董事、监事、经理之间的纠纷与诉讼      14
  (三) 股东与股东之间的纠纷与诉讼          17
  (四) 董事与董事之间的纠纷与诉讼          19
  (五) 监事与监事之间的纠纷与诉讼          20
  (六) 董事与监事之间的纠纷与诉讼          20
  (七) 董事与经理之间的纠纷与诉讼          20
  (八) 监事与经理之间的纠纷与诉讼          21
  (九) 股东与董事、监事、经理之间的纠纷与诉讼      21
  
  我国《公司法》实施已有六个年头。若从较为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大陆重新出现起算(以1979年7月1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为标志),更已有长达21年的公司法实践。《公司法》实施以来,企业的设立与改组言必采公司制形式,传统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私营独资企业正逐渐丧失其生命力,《合伙企业法》的出台亦未曾掀起新的波澜。公司制成为当今中国企业设立的首选形式。
  公司之设立如雨后春笋,而有关的公司纠纷与诉讼却未如人们所预料的那样随之大量涌现1。其原因分析起来很复杂,国人重人情而轻法理,重隐忍而轻争辩、重协商而轻诉讼以及公司法制的不成熟、不健全皆可归结为纠纷乃至诉讼少之又少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恐为当事人及律师对公司诉讼尚较为陌生、不善利用的缘故。
  为提高自己对该领域的认知,笔者粗浅地研习了公司法,并试图对公司纠纷与诉讼作些简单的归纳。目的是为日后开拓、研究这一律师业务领域作些准备。
  一、公司纠纷与诉讼的概念、范围
  纠纷与诉讼当然非等同概念,有诉讼(包括仲裁)必有纠纷,而有纠纷未必有诉讼。纠纷起始,人们或忍让、或协商,协商不成往往导致诉讼。本文所的指公司纠纷是指发生于公司内部的争议,详言之是指发生于公司与其股东、公司与其董事、监事、经理、股东与股东、董事与董事、监事与监事、董事与监事、董事与经理、监事与经理、股东与董事、监事、经理之间有关公司机关运作及公司、公司机关成员、股东权益方面的纠纷。相应地,公司诉讼是指公司纠纷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之情形。
  公司作为一个拟制的法律上的人,与自然人不同。自然人只会发生外部法律关系,不存在内部法律关系。公司则不仅与其债权人等发生外部法律关系,而且作为一个组织体,还发生复杂的内部法律关系。从广义上说,公司内部法律关系除上文所指外,公司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亦属内部法律关系。但因公司与其雇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其他企业类型相比并无特质,且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故本文不予涉及。本文所指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及由此而引申出来的公司纠纷与诉讼,仅指公司机关及其成员、股东间发生的法律关系中产生的纠纷和诉讼。
  本文对公司纠纷概念的另一个限定是,纠纷必须具备法律上的可诉性,换言之,不具备可诉性的纠纷,不属于本文所指的公司纠纷范围。所谓可诉性,
  ————————————
  1 权威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2年至1998年版中,真正能够纳入本文所指公司纠纷与诉讼的案例只有9件,且大多为股权转让方面的纠纷;《人民法院案例选》1992 年至1999 年的1-29辑中,此类案例只有13件。
  是指将纠纷诉诸法院具有现行法律上的根据,若诉诸法院,法院依法应予受理的情形。有些争议虽算的上纠纷,但法律却未规定救济渠道,若诉诸法院,法院也不予受理,此等纠纷本文亦将其排除在外。故下文我们将把纠纷与诉讼合二为一来阐述,当我们归纳公司诉讼的类型与种类时,也就是公司纠纷的类型与种类。
  二、 公司纠纷与诉讼的类型和种类
  公司纠纷与诉讼的类型和种类,与公司内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密切相关,一方权利的被侵害必为另一方未尽义务使然(一方放弃权利或怠于、忽略行使权利是对自身权利的自我侵害,非属“被侵害”情形,故谈不上纠纷或诉讼)。从应然上说,凡有权利被侵害之虞,法律必为其设置救济措施,以追求维护公平与正义这一法律的根本理念。以下归纳就让我们围绕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及相关救济措施而展开。
  (一) 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纠纷与诉讼
  1、 股利分配给付之诉
  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第177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拥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此即以股东为原告,以公司为被告的股利分配给付之诉的法源。
  股利分配给付之诉,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已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且存有可资分配的股利时,公司拒为支付;二是依《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但当公司过分提取任意公积金,以至超过了公司发展需要并导致股东连年无股利可分或只分派很少股利时,股东可以资本多数决滥用为由一并向公司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之诉和股利分配给付之诉。
  2、 违法分配股利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之诉及股利返还之诉
  《公司法》第117条第5款规定,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概因公司违法分配股利,不利于公司债权人的保护,不利于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同时也势必损害公司本身利益并及至损害股东利益,故各国公司法一般都对此严加限制。此情形下,股东可从自身长远利益出发向公司提起此种内容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确认之诉,公司亦有权向已领取该等股利的股东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若公司怠于向股东提出返还请求,已返还的股东有权代表公司向未返还的股东提起返还之诉(此为代表诉讼)。另外,对于公司的债权人来说,他还可依《合同法》之规定对公司的债务人即股东主张代位请求权。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