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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把子”抑或“大宪章”?——刑法工具价值批判

  因此,我们认为,在国家走向政治民主化和经济市场化的社会现实条件下,中国刑法理论和刑法实践应当彻底破除片面强调刑法为政治统治服务的刑法工具主义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的人本主义观念和刑法本身就是社会正义的象征的目的主义观念,确立国家刑罚权制约意识,确立犯罪人既是刑法规制的对象,又是刑法保护的应当给予理性尊重的法秩序主体的意识,以此观念基础构筑二十一世纪中国刑法的理论框架和价值走向,评判、改造现实的刑法实定法和刑法实践活动。  
  当然,我们强调刑法人本主义和目的主义,反对刑法工具主义,绝不应当被曲解为反对刑法服务于现实政治。在我们看来,刑罚权代表的是一种国家强权(和平时期最具有暴力性、强制性的国家权力),强权合乎公理才具有道义基础。刑法在保障国家行使刑罚权以惩罚犯罪、维护秩序的同时,又充分保障犯罪人个人合法权利,使刑法奠定牢固的社会正义基础,获得社会伦理的支持,才能具有强大的生命力、震慑力和感召力,从而为合理的现实政治提供有效的服务。这才是刑法为现实政治服务的最佳方式。而不择手段的绝对工具主义观念为现实政治服务的初衷最终将导致事与愿违的结果。  
  注释:  
  [1] 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自序“我们这个时代的人与刑法理论”。  
  [2] 参见〖日〗福田平、大冢仁:《日本刑法总论讲义》,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页。  
  [3] 参见甘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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