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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把子”抑或“大宪章”?——刑法工具价值批判

  刑法在规制黎民百姓、防范其作奸犯科以维护统治秩序的同时,也限制国家滥用刑罚权以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现代刑法典的这种维护秩序和保障自由的价值平衡体现了刑法的最高价值——实现社会正义。司法者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犯罪人定罪量刑代表的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价值要求,对司法者行使国家刑罚权进行限制以防犯罪人人权受非法侵犯代表的是保障自由的价值要求,两者的平衡恰恰是社会正义的根本保证。  
  因此,现代刑法典不仅是“刀把子”,而且是“大宪章”,更是体现社会正义的“天平”。刑法不仅是实现国家政治统治的工具,而且也是公民防范司法擅断、保障个人自由的利器,更是社会正义这一法规范终极价值和目的的载体。刑法的工具性应当受到刑法的目的性的制约,刑法的合法性应当受到刑法的合理性(合乎社会正义)的拷问。  
  长期以来,受绝对工具主义法律价值观的束缚,在国人的观念中,刑法就是“刀把子”或专政机器,就是执行阶级专政职能、镇压阶级敌人反抗、惩罚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工具。因而“以暴力镇压为主要功能的刑法,就成了历代刑事立法的共同特征,并构造了中国刑法的主体形象。”[6]“其结果是,刑法的确立和变更,取决于政治斗争的需要;刑法的适用,随政治形势而变迁;刑法学的研究,以符合立法和实际需要为原则。这种实用主义的刑法观,不仅阻碍了刑法理论的更新和发展,而且也使刑事立法缺乏长远预见。”[7] 在这种“刀把子”理论指导下的中国刑法理论,长期以来,只谈刑法的任务,不谈刑法的功能。而对刑法的任务的理解则只是简单地根据刑法二条的规定,将其概括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八个字。析其内容,“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仅相当于刑法的保护功能,而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却无从体现。尽管我国刑法规定的一些原则和制度也体现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但总体上讲,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司法者,抑或普通老百姓,对刑法保障罪犯人权的功能尚难有体认。在一般人看来,刑法是阶级专政的工具,是专门执行镇压职能的“刀把子”,刑法怎么还能够用来保障犯罪人的人权?!如果刑法的功能是保障犯罪人的人权,那么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被犯罪侵害的被害人的人权难道就不要保障吗?!如果说刑法具有保障人权的功能,那么,刑法通过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不受犯罪侵害,不是具有最高价值的人权保障吗?!很显然,按照这种情感逻辑思维理解、适用和执行刑法,确实蕴含着国家刑罚权不受制约、刑罚随司法者的主观判断而任意适用、重刑主义倾向泛滥的现实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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