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非判断的标准就在于罪刑法定的发展历程究竟是否坚持了“限制司法权滥用,保障人权”这一根本的价值内涵。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从对其变化发展的本质原因的分析上可以证明这一点。
(一)罪刑法定的发展是由一个社会价值取向的转变所引起的。
强调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的罪刑法定,在西方社会的价值取向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的过程中的确受到了挑战,也由此而得到了发展,如果从事实判断的角度来说罪刑法定的内容的确发生了扩张性的变化,但从价值判断的角度来说,罪刑法定依然是罪刑法定,丝毫没有背离其初衷,因为西方的社会本位也是建立在个人本位的基础上的,即使是社会法学派对罪刑法定的实质精神也还是十分赞同的。
(二)罪刑法定的发展是由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
从上文阐述的不同社会背景和理论演变对罪刑法定的发展的巨大影响上我们就会发现“法律只是对变化了的时代风尚、价值观念所作出的形式上的认可而已。” 虽然为了解决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矛盾,对
刑法提出的时代需求是不同的。但在我看来,社会的发展总是沿着从野蛮到文明、从专制到民主、从一元到多元化发展的。这一发展趋势是与罪刑法定的精神实质相一致的。综观各国刑事立法,当今世界除了某些政教合一和军人独裁国家以外,大都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
总之,笔者认为,一部罪刑法定的发展史就是其从原则精神走向司法实践的真实写照,且这一司法化进程始终都没有背离罪刑法定的实质内涵。
三、罪刑法定在当代中国所处的发展阶段
目前我国学术界普遍将罪刑法定的历史沿革、变化发展人为地划分为绝对罪刑法定与相对罪刑法定主义来界定,即认为最初由古典学派提出来的严格的罪刑法定是绝对的罪刑法定,而当代西方所主张的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允许类推与司法解释的罪刑法定是相对的罪刑法定。并以此作为罪刑法定在我国司法界能否存在的切入点来探讨司法适用问题。在我看来这种多此一举的做法不仅是不妥的、不科学的,在结合当代中国法治进程的现实情况来看更是有害的。
笔者认为,要探讨罪刑法定在我国司法领域的适用问题,必须首先以历史的眼光来分析罪刑法定在当代中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再结合本土资源与当前社会的价值取向对其进行正确的定位,而不是在“绝对”与“相对”之间左右摇晃,争论不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