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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际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区际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


郭树理 郑德成


【摘要】我国区际继承法律冲突具有与其他复合法域国家不同的特点。为解决这一法律冲突,正确适用法律,应遵循平等互利,保障和促进正常的区际民事交往,保护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在法定继承问题上应当采用区别制,而对遗嘱继承问题应就遗嘱能力、遗嘱方式、遗嘱解释和撤销等分别适用各自的冲突规则。
【关键词】法域,法律冲突,法律适用,继承,准据法
【全文】
  郭树理  郑德成合著
  
  随着香港与澳门的回归,我国已经成为一个多法域国家, 区际继承的法律适用将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拟从我国区际继承法律冲突的特点,解决这一冲突的一般原则出发,对我国区际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区际继承是相对于涉外继承而言的,其主要是指在一个多法域国家内,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另外一法域有联系。在主体涉及另一法域时,作为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是另一法域内定居的人;在客体涉及另一法域时,作为继承法律关系的标的物(遗产)位于另一法域;内容涉及另一法域时,产生、变更或消灭继承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如被继承人死亡)发生在另一法域。在区际继承关系中,由于所涉各法域法律对继承问题的规定不同,往往容易产生法律冲突,即所谓区际继承法律冲突,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域的继承法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继承法律关系而在这些继承法之间产生矛盾的现象。
  一、我国区际继承法律冲突的特点
  为正确地处理我国区际继承问题,首先必须了解我国区际继承法律冲突的特点,我国区际继承法律冲突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具有下述特点:
  第一,我国的区际继承的法律冲突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中央与地方的区际法律冲突。根据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以及两个基本法,两个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各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这种格局是我国实行“一国两制”的必然结果。另外,特别行政享有的高度自治绝非本身所固有的,而是中央政府根据这些地方的历史与现实赋予它的一种特殊待遇。特别行政区只是在中央政府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从行政上讲,它同中央政府的关系实质上仍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因此,我国区际继承的法律冲突是中央的继承法与地方的继承法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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