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了域名权的内容后,有必要结合民法诸原则,谈一下对域名权的限制。首先,由于域名注册相当容易,有的人就开始囤积起域名来,例如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注册了4000多个域名,其中包括在国际上享受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约200多个左右,如boss、cartier、dupont、carsberg、philips等。在国外的一个案例中,1万多个普通英文姓氏被抢注为域名,抢注者的目的是向打算使用这些姓氏作为电子邮件地址的人收取“许可费”。[22]这种垄断行径,显然不是一个诚信商人的作为,似乎不是法律所提倡的。其次,注册一个域名来对另一个域名进行污损或攻击也不符合诚信原则。例如whitehouse.com网站为抗议Netscape公司的推出的smart browsing软件,注册了一个网站netscapesucks,意为Netscape很差劲,并在该网站上专门发表攻击Netscape的言论。再次,域名不能有害公序良俗。《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就有类似规定:域名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最后,域名注册人不能阻止他人正确合理的使用与其域名相同的名称,否则构成权利滥用。
(指导教师:程德安)
参考文献:
[1] 李永纲:《互联网络与民主前景》,《江海学刊》1999第4期。
[2]《2001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将逾千亿元》,《中国电子商务》2001第5期。
[3]《中国网络风暴》,《电脑报》1997年10月14日。
[4] 参见薛虹:《域名寻求商标保护》,《中华商标》1999年第1期; 陈晓华:《域名注册商标的可行性探讨》,《中华商标》2000年第7期; 徐晴:《域名能否纳入商标管理体系》,《中华商标》2000年第8期。
[5]《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
11条规定了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命名限制原则,如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inese、cn、national等字样的域名。但是有的标记在商标禁用之列,却不在域名注册禁用之列。在美国NSI国际顶级域名之下的域名注册的限制就更小了,像chinese.com都是允许的。
[6] 还有学者谈到域名与商标的以下不同:(1)使用者不同;(2)使用目的不同;(3)作用不同;(4)形式不同;(5)构成不同等。这有助于进一步廓清二者的区别。参见郝玉强:《论互联网中的商标保护问题》,《知识产权》2000年第3期;陈晓华:《域名注册商标的可行性探讨》,《中华商标》2000年第7期。
[7] 详见陈晓华:《域名注册商标的可行性探讨》,《中华商标》2000第7期。
[8] 景岗:《域名法律问题思考》,《法学家》200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