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中不能排遣之宗教情结——关于理性与激情思考的又一维度
沈岿
【全文】
一介书生 (亦或俗生),不知身前何所来,惧想身后何所去,蹉跎存活近三十载。打量半边人生,从未在有形神像前屈跪,从未恭敬抄诵任何教义,亦从未潜心探究宗教之学。何来宗教情结?
某日,昌平园内,李其老师竖大拇指,对我言:“我非常喜欢法律系的老师和学生,他们身上都有一股正气。”一种受到赞扬后的欣喜与自得油然而生、溢于形容,瞬间反省之下略带谦逊而又更多理智地答谢:“不尽然。”李其老师从何处、基于怎样的经验观察获得这一结论,未详谈,不得全然知晓。寥寥数语谬奖,却引发阵阵感触。
法律之学系正义之学,法律奉社会(结构和程序的)正义为其终极目标,无论在其中浸淫多年还是初步涉猎,或多或少沾染正义理念,并内化为自己思考与行为的规范,这似乎不足为奇。不过,“正义”既是一个无比重要的诱人的字眼,又是在经验领域和理论层面都似乎神秘莫测的概念。当我们试图从笼统地泛言正义之论的懵懂中解脱出来,追求具体而微、切实可行的正义原则(法律原则)和制度时,一切都呈现出既理性又非理性的努力。言其为理性的努力,是因为它已经不沉迷于对正义的空想或纯粹情感上的依附;言其为非理性的努力,是因为它对终极价值的信仰和执着以及为之献身的追求排斥任何功利的、工具的核算。
何以见得?举例言之。英国人早期以来直至当今始终奉行两个正义原则——任何人不得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作出不利决定时要听取对方的意见,不列颠民族把这两个原则称为“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颇有“道法自然”之味。当我们进一步追问为什么有此信念时,英人自己声称,就连人类第一桩罪行发生以后,上帝也要在惩罚亚当之前询问其一番。同样,现今一系列保障被告人权的具体原则,例如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证其罪,在西方人看来,与传统宗教的首要原则“憎恶犯罪但爱罪人”有相当的关联。诸如此类将正义或法律原则与宗教传统联系在一起的情形,不胜枚举。可以从中体味的是,像自己作自己的法官会导致不公正的决定、不听取对方意见会导致人的尊严丧失、诱供逼供是非人道的等认识,已经不仅仅是理智判断的表现,而且是超越自我的情感确认和价值追求的体现——它们似乎已经从宇宙的根本法则中获得了神圣性和超验性。即便蕴涵这些价值的回避、被告抗辩等制度可能付出较大的成本,许多国家的法律实践还是对此加以确认。应该坦言,这些原发于西方世界、内涵其深层文化底蕴(包括宗教)的价值,在西方以外的文明中并没有扎实的传统根基。之所以得到普遍认可和践行,也许就是人类普遍理性和宗教式信仰共同努力的现代文明成果:前者昭示真理;后者为真理而“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