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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公开化与网络法律信息资源

  我们努力在这个环境下,为用户提供中国最好的法律数据库。可能有些朋友问:你们做的数据库法规全不全,快不快,准不准?我想有法律保障的,如常委会,国务院的是100%,肯定是全的。如果没有法定来源保障的,不能拍胸脯,但一定努力争取争满足用户的需要,这么多年,还是很少有用户提出在我们数据库中查不到,那到什么时候才能到完美无缺的地步呢?我举一个例子,如果我们的国家相关的机构,如国务院,人大法工委或最高法院,他们有一个书架,书架里有我们国家从成立以后的所有法律规范,并且我们还要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具体的行政措施分清楚。法规数据库的建设也就易如反掌了。同时要注意时效和更新,哪些是过时的,哪些是正在现行有效的。我国从86年法规清理后几乎每五年就要清理一次,现在还在清,而且现在法规清理已经变成日常性事务了。问题首先是因为效力级别的混乱,其次是因为当时没有很好的公开体系,我们从事法律信息化必须在法律公开化的基础上,在此基础上才能为大家提供完整的法律信息数据库。
  所以,在法律信息公开化的过程中,我们主张几项原则,一是全面原则,即所有涉及到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的都要公开,除了涉及国家秘密触犯保密法的。二是要详细,我举个相反的例子,原国家科委曾有个规定,科技日报要登科委的规章,可以全文或摘要刊登。全文当然没问题了,但摘要就有疑问了,谁来摘要啊?本来有十条变成了五条,那五条的摘要有没有通过法定程序,那编辑做的摘要是什么效力?所以不能随便删节,一定要详尽。第三是公众的原则,就是让社会的成员都能够全面的来利用。过去法规也常讲公布,想必大家也很清楚所谓的部门规章的公布就是部长在规章上盖个印,上面署个名字,印个日期,认为这就是公布了,公布到哪里了呢?可能从部长的办公桌公布到了处长的办公桌,但没有公布到我们律师的办公桌上来,没有公布到我们订阅的报刊或我们调用的网站上,一定要有公众的原则。第四,反馈的原则,我们立法机关在个别时候用一下,比如婚姻法要修改了,很热闹,到处都登,让老百姓提意见,提得都不知怎么改好了。是不是别的也应坚持反馈原则?现在对这个原则的随意性很强,如某个常委会领导或立法小组觉得有可能需要征集一下,那就公开征集一下,如果想不到就算了。从这一点上讲,没有一个法定的反馈系统,对于立法执法过程中也会造成后患。
  总之,纸质的信息在非网络时代是基础的信息,是法律信息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现在进入网络社会了,国家公布的法规不应该只刊登在报刊上,应该有一个法定的程序把他登在互联网上。地方政府如深圳等做的比较好,北京市政府也有一个互联网站叫www.beijing.gov.cn,北京的律师朋友可以上去看。曾有一个朋友让我帮他找一套关于房地产开发的所有手续的文件,我说自己虽然做了这么多年的法规信息工作,但真要找这样一套具体的综合过的文件真有点困难,后来我到网上找了一遍,找到一个叫“北京投资平台”网站,从外商投资到房地产开发到土地批租等等,上面告诉你跑多少部门盖多少章,而且还有一个流程图,每步都可以点进去看,有六项还是七项手续,讲得非常之清楚。这是北京市政府“电子政务”的组成部分,政府信息的公开对老百姓也好,对律师也好都起到作用。现在的情况是人大常委会没有网站,内部有但在外面是看不到的,国务院也没有网站,最高法院网站大约两个星期放上几个判例,也是选编的。证监会的网站办得还是不错,它对很多证券的规章都作了公布,但网站内容和证监会公报的内容不一致,当然上级机关没有规定,法律上也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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