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在座的每一位律师都希望得到人大常委会讨论立法的记录,时间,地点,发言、讨论过程,这样一是对我们可以理解法律有非常好的帮助,也是我们参政议政权利的实现。我们现在还没有到这一步,大家想象一下,如果我们到了这一步大家都会非常方便的。我们国家有国务院公报,登载通过的法律、法规、决定,但出版的比较慢。我们国家在
立法法实施以前,就确定了国务院公报是刊登行政法规的主要媒体,国务院公报还有一个职能,是刊登部门规章,包括这次
立法法规定,其规定有一个问题是部门规章可以登载在国务院公报或自己的公报上。国务院对部门规章实行选登,选登重要的部门规章,但什么是重要不重要呢?重要程度是从编辑角度来看,从我们律师角度看,只要是我所做的业务所涉及到的法律都是重要的,我不管他是普遍的还是个别的。这也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而是涉及到一个国家法制建设水平的标志。我记得有一年和国务院公报编辑部的一个朋友谈,他说本来要把所有的规章全放进来刊登,就厚起来了,但厚起来要多花钱,要不就涨价,涨价需要批准。当要求批准的文件到了上面手里时,领导说:“国务院公报是我们国家一个重要的宣传阵地,不能涨价”;但又不批钱,所以只能印那么薄。在这个问题上,我想他把国务院公报当成一个宣传阵地,这是不对的。宣传是只拣好听的说,想说什么就说什么,不想说什么就不让你知道,应该把它看成一个政府公布信息,公民行使国家管理监督和获得信息知情权的具体切实保障。其时在
宪法和法律里有许多规定,但有没有一个切实的方式,就等于什么也没有。不光是公民的权利,即使是律师也很难行使他随时获得政府公开信息的权利,有朋友跟我讲有时为了一个文件得花上千块钱,其实这个文件就是应该刊登公开出来的。而我们从事的工作来讲,可能要用很多非法定程序,如要和某些部委有非常友好的合作关系和非常好的人际关系,我们才能将各种法律法规收集起来并及时更新。很多律师朋友也是这样,在哪个机关有比较好的关系,就可以比较方便拿到有关文件,当然我不是指涉及到国家秘密的,而指应当公开的。不认识人就比较费劲,不太好找,这是个不太正常的现象。最近的发展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尤其是
立法法通过以后,我认为地方比中央的做得好。例如深圳市人民政府的公报是它指定的,它所有的政府规章和公开文件全在上面刊登,否则被视为无效。同时明确规定所有的政策的公布都必须及时地在一个叫做“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的网站上全文刊登,是一个非常好的进步。
加强法律信息建设和管理,完善现有的常委会公报,国务院公报,两高的公报及各地政府和人大的公报,包括经贸部、外交部等政府部门文告,才能切实落实好法律公开和司法公开的原则。公开不应保密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信息,出版发行人大、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文告是在座的律师朋友最欢迎的。虽然我们不是判例法的国家,但如果相应的判例每年都汇编出版,而且一个案子不能落下,必须印在里面。如果法官知道他所判的案子,印刷出版后
律师法官和各级领导要看,教授和学生要拿他的案子作分析,如果放到互联网上全世界的人都可以看,我想保证司法公正的作用是不言自明的。同时进行各种编年体的法规和判例的汇编,这样对整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建设有标志性的进步。不能只把它看成一个报纸或杂志的问题,我想在座的各位朋友可能也都有比较深切的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