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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通过的立法法对法律文本的法定形式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只规定法律的标准之本是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的;行政法规是用国务院公报的,对规章的规定很笼统。但是,我们在司法和法律实务的过程中,包括法官在其审判中所引用的法律是不是一个文本的正式出处,让大家有据可查,解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出处问题。我们国家比较乱的情况大家也能实际感受到,就是部门规章的问题,既没有正式的.法律官方的出处,有些有,有些没有,有些有一部分,比如说WTO和外经贸官方规定。外经贸的法规和规章我们最早都是通过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政府发布的,法官也很难拿到,看不见。有时律师出具了,法官才说:“你去给我复印一份”,法院不具备这种条件。92年经贸部才开始编“文告”,这个是我们国家中央级的部委比较早的一个规章公开化的载体。是在中美市场准入谈判时,美方提出来的要求,像现在WTO要求的一样。当然,WTO要求的更高一些。要求“你所有的管制美国商人的规章,法规,制度都要求公开出版,否则就不生效,而且要有英文目录,不要求有英文原文”。过去我们是盖了红印就生效,不管公开不公开,出版不出版,同意了美国的要求,我们就办了对外经贸部文告,现在还在出版发行,许多律师朋友都有订阅。这个文告出了之后,不仅美国人受益,很多外商也受益,应该说律师朋友也受益了。但除了经贸部的文告之外,在座的很多人也知道,还有一个叫“外贸文件汇编”,在汇编里面存在的东西没有在文告里正式出版过,你说他有效还是无效,执行还是不执行?我想在各地的外贸机关还是执行的。
  怎么样把国家的法制信息系统建设的比较完善?我们研究了国外的一些情况,比如美国在1967.7.6开始实施一个叫“信息自由法令”,即“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简称“FOIA”,是有关公民法律知悉权的法令,既要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索取政府信息者无需解释获取信息的目的,此法令还规定了政府公开信息的任务和公众获取信息的一系列法定程序,包括获取信息的人支付一定的费用,还有保障这项法令的一系列司法制度。1976.9.13美国第93届国会,参众两院还通过了一个Government in the Sunshine Act of 1976 即阳光下的政府法令,同样强调了政府信息的公开化,还规定了公众有权取得联邦政府决策过程最充分的可以用的信息,其他的西方国家也有这种法令或类似规定。最主要的内容是要做到法律的公开,而且有非常严格的程序,比如规定有一个特定媒体,所有的法令必须在这个媒体上公开,否则就不生效。台湾地区有一立法院公报,台湾的立法院的公报是如何记录的呢?它刊登每一次立法会的详细记录,包括时间,地点,议题,发言人及发言的内容,包括讨论过程,公众都可以任意订阅。香港也有一个类似刊物,叫“宪报”,回归后是不是改名字了我不知道,基本上也是起同样的作用。我有一个老师回来后告诉我,在南斯拉夫留学时(当时是社会主义制度),南斯拉夫也有这样一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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