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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论 国 有 企 业 财 产 权 性 质

  五、 解 决 的 方 案――股 份 制
  许多学者提出,报国家所有权转化为作为出资者对企业享有的股权,包括对投入企业的资本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 和 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对投资形成的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对法人财产进行经营,把经营所得的部分收益以股份制形式安法律的规定或约定发还给投资者——国家。对其余收益该企业在法人存续期间享有完全所有权,可自由支配,企业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国家以投入企业的资本为限对企业承担民事责任。但法人消灭时,清算完毕后,企业的剩余财产由投资者——国家收回。国有资产的这种转化方式,不仅适用于混合所有制企业,也是由于国有独资企业。而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问题,在资产投入企业后,相应转换为如何确保投资的收益的问题了。
  但国有企业是否都“一股就灵”?在前期的改革中,一些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之后,效果非常明显,但有相当一部分效果不大,有些还每况愈下。实际上,股份制仅仅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是现时较好的工具而已。我们的一些国有企业,经过改革,形式上采用股份制,但操作上政府对企业的关系依旧,新三会可以不健全,老三会不能不要,换汤不换药。股份制如何与公有制结合好,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谁为“国家所有权代表人”的问题上,有学者认为,国务院、甚至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都不应作为直接投资人而持有国有企业的股权。即能作为国家所有权代表人的,应该是独立经济实体的民间组织。我认为,这种提法至少有以下几个问题可商榷:(一)、政府可以参与民事活动,当然也就可以代表国家在市场上从事转让、收购股权等活动,以实现国家资本增值、优化国家资产。政府天生就是国家最强有力的代表,在它与市场之间,加入民间组织这一第三者,有否必要 ?(二)、哪一种民间组织,采取何种形式,能够统一管理全国的国有企业 ?建立这种机构需要多少成本 ?(三)、这种民间组织和作为股东的国家是什么法律关系 ,财产信托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和政府是什么关系,是否还要由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 ?
  六、 结 束 语
  国有企业问题是我国的最大难题,原因有三:1、国有企业改革滞后严重阻碍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2、国有企业的现状阻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实现,影响国计民生。3、严重影响了政府信用。 要破解这个难题就必须突破旧的思维空间,依法大力推进经济体制实质性改革。国企改革尤其要在经营权上寻找突破口,要考虑加入WTO后的情况,而且,最终必须落实到白纸黑字的法律规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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