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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邮箱时代的消费者权益

  因而在网络上消费者的隐私权属于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消费者在使用收费邮箱时,保护消费者隐私权属于邮箱服务商的一个主要责任。
  我国目前提供电子邮箱服务的所有服务商在其服务条款中都规定了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条款。并且比较263的收费和免费邮箱服务条款,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收费邮箱对免费邮箱要前进了一步,不再向用户发送有关263的通知和其他资料。
  但是,在其中几家大的邮件服务商,如263(包括免费邮箱和收费邮箱)和163.net的服务条款里,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不约而同的有四种例外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机构、公安部门的要求及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要求;2、维护邮件服务商的商标所有权及其它权益;3、在紧急情况下竭力维护用户个人、其它社会个体和社会大众的安全;4、符合其他相关的要求。在这四种情况之下,服务商可以公开、编辑或透露用户的邮件内容。除了263和163.net之外,新浪、网易、搜狐等网站没有直接表述为公开、编辑或透露用户的邮件内容,用了更加含糊的语言,“可以公开、编辑或透露用户保存在其各项服务中的非公开内容”。这里“保存在其各项服务中的非公开内容”肯定包括了邮件。
  这里涉及的实际上已经不仅仅是消费者的个人隐私问题,而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自由:通信自由。因为隐私是指有关个人生活领域的一切不愿为人所知的事情。在网络上主要指用户提供的个人资料,诸如姓名、性别、年龄、电话、信用卡号码、家庭住址、单位情况、婚姻家庭状况、经历、兴趣爱好等。而对于邮件内容的保护不仅仅属于隐私问题,而且更主要的是通信自由。
  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察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条规定包括了两个方面:第一,检查公民的通信只能是出于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第二,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检查。
  对于普通书信的来往,我国是严格执行这项宪法规定的,邮政局是没有任何权力拆取信件的。在互联网上,电子邮件服务商就有这种权力吗? 
  电子邮件属于私人信件的一种,相对于普通私人信件,只不过是变换了一种形式,通过互联网来传送。其自由和秘密都应该按照宪法的规定予以保护,对于其的公开、编辑或透露也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既只有在由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进行检查之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没有资格,当然包括传送电子邮件的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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