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不当的商标侵权投诉应如何处理

  判断注册商标是否正当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处;其一是《商标法》第8条,该条规定了商标不得使用的文字、图形,可逐一进行比对;第二是《商标法》第27条,该条规定以欺骗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应予撤销,至于什么是欺骗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具体规定见《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三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根据该规定,商标如果擅自使用其他厂商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足以造成混淆的、亦属不当。一个注册商标符合上述三处规定情形之一的,则为注册不当的商标。以注册不当的商标为依据进行的商权侵权投诉,是不当投诉,针对不当投诉,被投诉方应立即采取如下行动,方可最大程度避免损失:
  首先,立即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向国家工商局下属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申请。所需报送的材料包括申请书式(可致电商标评审委员会索取)理由书、被申请商标的初审公告及注册公告复印件(可通过互联网获取,只需一天时间,收费低廉),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证据,均一式两份。商标评审费1500元,应电汇给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将电汇凭证复印件随材料报送。
  第二,立即委托律师与投诉人(即商标注册人)交涉。最好以发送律师函的形式,告知对方商标注册不当的事实及理由,告知对方以注册不当的商标进行投诉属恶意的行为,并要求对方立即向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澄清事实、撤回投诉。同时,应注意保存发出及对方收到上述函件的证明。被投诉方往往忽视上述行动,但是这一行动对被投诉方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上述发函的行为虽然不一定能取得令对方撤回投诉的效果,但是,却完全能为将来成功撤销该商标的不当注册后,留下向投诉人索赔的充分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5款规定:“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可见,在商标的不当注册被撤销后,原商标注册人并不必然承担返还或赔偿的民事责任,除非能证明其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如果被投诉方能够在遭到投诉后立即通知投诉方,告知其投诉系错误,要求撤回投诉,而投诉人又对此置之不理的话,那么被投诉人的通知就是投诉人恶意造成他们损失的最好证明,有了这个证明,被投诉人就可以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注册不当商标成功后,从从容容地在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即被投诉人所在地)起诉原商标注册人(即原投诉人),要求其赔偿因其投诉给被投诉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了。如果没有及时发出上述通知,那么要在事后去证明原商标注册人系恶意,由于取证条件的限制,将极其困难,起码是事倍功半,故而要向投诉人索赔就没有把握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