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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违法之诉”

  对第23条“依本协定直接间接计入的任何利益”,澳化肥案在1955年报告中用更明确的语言解释说,“如无相反证据,可将一个缔约方按第2条(关税减让表)规定谈定的减让,推定为这样一种合理预期:该减让的价值不会被给予减让的缔约方后来采取或增加对该产品补贴的方式予以抵消或损伤”(BISD35/224)。这就是说,该条中“直接间接计入的利益(any benefit accruing to it)”指的是由关税减让带来的“利益”。这很顺理成章,因为“GATT的主要功能就是为交换关税减让提供一个法律框架”,[3]关税减让是GATT带给它的缔约方的最大利益所在。但是这种“利益”,并非只供一次性享用,而是“计入”的并“合理或合法预期”的(这里要说明一下:一般情况下“合理预期”(reasonable expectation),也是“合法的预期”(legitimate expectation),两者的含义是一致的,可以互换使用)。这样,“合理或合法预期的利益”从此成了“不违法之诉”这类案件使用很多的专门概念和术语。
  这里的“利益”也与通常意义上的利益不同。1989年的“油料籽案”中,专家组对此说得最透辟。“对第23条关于损伤计入利益的规定,条约起草者们所设想的和缔约方全体所实行的,全都用以保护关税减让的平衡。它的理论基础是,从关税减让中合理预期得到的竞争机会被剥夺,而剥夺它的不仅有违反总协定的措施,也有符合总协定的措施。为了鼓励缔约各方作减让,当相互减让被另一缔约方的措施所损伤,不论该措施与总协定是否冲突,都应该给予补偿的权利(BISD375/86)。这就是说,第23条中的“利益”指从关税减让中获得的“较好的竞争机会”。而第23条所维护的“利益平衡”,恰就是“竞争机会均等”。
  在解释或理解“依本协定直接间接计入利益”的问题上,还有三个问题要讨论清楚。
  (1)由于第23条第1款表述规则的文字比较含糊,很容易宽泛地作各种解释。除将预期利益理解为关税减让带来的竞争机会外,学者和有的GATT专家组也提出过一些有价值的表述。例如,“关键因素是根据特定谈判结果以权利与义务的方式表述的经济关系平衡,而不是指实际贸易流量。”[4]“利益指由约束税率建立起来的,外国与本国产品之间的竞争关系…不一定指已经给予的约束税率,只要作出给予的肯定承诺就行。”[5]1984年GATT专家组在“日本皮革进口措施”案报告中,就否定了日本的如下论点:日本有理由按自己社会经济的、历史的和文化的利益,对国外皮革施加进口限制。专家组认为这些都“超出了(GATT)考虑的范围”。因此,与贸易无关的利益,即便是受到GATT强力保护的,也非依GATT所预期的合法利益。(BISD31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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