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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上网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二)加强网络法制建设
  任何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都离不开法制规范,在网络世界里也是一样。但目前网络立法相对滞后,计算机网络一方面在普及之中,另一方面又仍在发展之中,难以制定出针对网络成熟状态的稳定法律。因此网络立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总是滞后的,操之过急也不行。但我们不能借口网络立法的滞后或网上违法犯罪侦破的困难而减弱网上执法活动。应该强调的是,在网络法制空白和不健全的情况下,我们宁可在执法过程中扩大法律解释来缩小网络法治的真空状态,以免网络信息系统受到严重的非法破坏,以免人们在现实社会中树立起来的法制信心在网络虚拟社会中受到打击,以免现实社会中的犯罪分子在网络社会中使用新的手段而更加横行无忌、为所欲为。对于破坏国家秘密的犯罪,国家已制定有专门的法律条文。《刑法》在“危害国家安全罪”、“防碍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中规定了九种危害国家秘密犯罪的罪名,其中最重的是“间谍罪”和“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最高刑期为死刑,这说明国家从立法上对国家秘密的保护是有力的。关键是要严格执法,不要因为这样的犯罪活动是产生在计算机网络中和使用了新的犯罪工具而使执法受阻。
  (三)依法正确划分保密信息和确定密级
  依法正确划分保密信息和确定密级是作好保密工作的前提。政府的保密信息主要有工作秘密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是机关、单位内部不能向外公开的事项。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级别层次越低的政府部门,工作秘密的比重越大,级别层次越高的政府部门,国家秘密的比重越大。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确定保密与非保密信息和划分保密信息的密级。然后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该上网的信息的绝不要上网,在信息输入关上解决保密问题。
  (四)设“专官”负责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
  在我国政府部门中,在技术上实际控制网络的人都是低级职员,许多政府官员都是网络技术盲和网络法制盲,甚至有的领导至今还没有掌握计算机的基本操作,也不过问网络问题,因此无权的人掌握网上大权,有权的人无力行使政府的网上权力,这是目前政府上网的一个安全隐患之一。政府可否从编制上考虑设置一个官职,类似于国外企业中“首席知识官”、“首席技术官”或“技术执行官”之类,他应该对政府的网上信息有巨大的影响和处置力,真正是由“官”来行使“网上政府”大权。
  (五)开展公务员网络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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