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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文化交汇下的法治困惑与走向

  播散,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相互辉映, 日本等东亚国家在古代中国法制的广泛吸
  收,以及近现代西方法律在中国的大规模输入等,都说明了法文化之间的移埴性,
  民主、宪政这些东西都不是中国固有的,但并不代表我们今天就不要。
   当今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已经不可能离开“全球化”总体背景而完全本土化
  地展开。这一点既是由于中国的发展更多地参与着世界性的进程,更多地承担了世
  界性的责任;同时也是由于现今中国的法文化已经超越了通常意义上的时空界限,
  是包容了外来法文化、现代法文化和本土法文化的冲突与融合、对立与扬弃关系的
  多元统一体。也就是说“母体文化”的血缘,是在兼容并包中外文化之长的基础上
  创造出来的新文化,我们再也不好仍以“本土文化”或“本位文化”来看待。如果
  认为本土法文化就是要重新向传统复归、从传统法文化中寻找建构中国法治全部质
  料的话,它必然是脱离中国现时社会实际的一种浪漫设想。
   作为一个中国人,从情感上说,我们十分渴望新儒学的复兴和传统法文化的创
  造性转化[林毓生语]。但是,以儒家和道家相互交汇而构成的传统文化层面,既没
  有希腊文化培育的理性主义传统,也没有希伯来文化唤起的信仰精神,理性观念和
  宗教意识一直是中国文化的缺项。因此,中国传统法文化不可能走内在创造性之转
  化的途径。如郝铁川先生所说“儒学在总体上是和当代中国法制和法治精神相背离
  的。不破旧,则难以立新,不否定儒家的基本价值观念,当代中国的法治精神就很
  难得到我们整个民族的认同”他甚至提出要“警惕儒家法文化借助后现代化社会的
  法律观念重新作怪”“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本途径是创造性地移植西方法律”。
   我国是一个法治后进型的国家,法治的现代化属于外发型的,它起始于以英、
  法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列强“船坚炮利”的刺激和对这种刺激、挑战的回应,是外部
  刺激引发或外部力量直接促进社会变迁的结果,因而,中国失去了依靠内部因素促
  成、由内部创新或创造性转化引发法治现代化化变迁的背景和条件。像其他处于现
  代化之中的国家一样,在受到外力的介入和与传统的历史断别之后,一时尚不能自
  生一套现代社会的文化制度,而不得不依靠西方国家的模式来建构自己的政治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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