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和坚信中国文化优越于所有其他文化的信念。中国都在试图阻止任何非我族类的
现代化或西方化。实践证明:采用自我封闭、完全排斥的回应方式,其结果注定是
行不通的。
二是以传统道德为本体,在不动摇传统文化基本结构的前提下,吸收一些外来
文化,即所谓“中体西用”。其回应结果也很难成功。
三是完全敞开、完全接受,对传统持彻底否定态度,即所谓“全盘西化”这一
回应的理由建立在如下假设的基础上:现代化是可望的和必要的,传统文化与现代
化不相容,必须抛弃或废除;“非西方社会的宗教价值、道德设想和社会结构至少
同工业主义的价值和实践相异化,有时还相敌对。”因此,经济发展要求“根本地
和建设性地重建生活和社会”[亨廷顿语]这种回应的结果虽然产生了启蒙与振奋的
作用或短期效用,但仍然没有成功。
四是互相批评、互相解释、互相对话,根据中国的实际问题和现实需要,把中
国传统法文化与西方法文化进行结合,重新建构中国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文化。这
种回应方式可称为“改良主义”或折衷主义。
笔者认为:本土法文化必须要讲、要重视。因为其一,中国传统法文化陈陈相
因,在古代就获得了体系上的高度和谐与超常稳定。传统的法控制指令,潜入了中
华民族的心理底层,它控制着新的法律体系的运转,使法律在社会实现过程中有可
能向既往的历史回复。其二,一个国家的传统作为活生生的文化存在的现实土壤,
是不可能也不应该轻易割断与彻底决裂的,企图完全依靠其他民族或国家的法律来
脱胎换骨,完全照搬、移植西方的法律不仅只是感情上难以接受的事, 而且也是注
定难以成功的。因为“没有两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确切相同,法律是文化表现的一种
形式,而且如果没有经过一种‘本土化’过程,一种文化不可能轻易地移植到另一
种文化里面”中国的法律问题必须由中国人自己解决,跟着人家乱跑的急功近利的
“拿来”行为,只能解决“应战”的燃眉之急,终归是要付出高昂的代价。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法文化毕竟不是“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的
轮流做桩,传统也并非老一套的同义语,人类的智慧是相通的,法文化之间相互影
响、渗透直至被移植是可能的,也是必须的、应该的,如罗马法在整个西方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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