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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税法中的“所得来源”概念及其对国际税收实践的影响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所得来源”概念适用于居民公司时,非常充分地体现了英国税法特有的源泉属性;但适用于非居民公司时,“所得来源”概念已改变了其内涵,实际上类似于国际税收中的来源地原则。[vi]
 
  三、国际税收上的“所得来源”概念在英国税法中的表现形式
 
  众所周知,“所得来源”在国际税收领域是一个地域概念,一项所得的来源地的认定是相关国家对非居民行使税收地域管辖权的决定性因素。OECD范本和UN范本这两个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文件,都是按照地域概念的含义来使用“所得来源”。因此英国国内税法以“所得来源”之名行“收入源泉”之实,在英国的对外税收实践中很容易引起混乱。例如,按照上文对公司所得来源的分析,我们可以说,“英国居民公司投资于海外获得的利润,构成英国来源所得。”显然,从英国税法来看,这句话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对于其他国家的税务人员而言,如果他们不了解英国税法的特殊界定,他们就会觉得莫名其妙。英国自己也意识到这个问题。为了将本国税法上的“所得来源”与国际税收中“来源地”区别开来,英国在其税法关于单边消除双重征税的规定中,特意使用“产生于境外的所得”(income arising abroad)一词来表达国际税收领域的“来源于境外的所得”(income of foreign source)。[vii]这样,在英国税法上就同时存在“所得来源”与“产生于···的所得”两个不同的概念,尽管在国际税收领域这两个概念往往是不加区别地使用的。[viii]
  英国税法上的“所得来源”与“产生于···的所得”之间的区别在于:第一,“所得来源”是所得税法最基本的概念,表述的是收入的源泉,即收入赖以产生的基础或者形式。产生所得的源泉(如营业)可能在境内,也可能在境外,对应地有“英国来源所得”和“境外来源所得”之分。而“产生于···的所得”是一个小概念,它是指某一特定的收入项目的来源地,专门用于处理双重征税下的税款抵免问题,是国际税收领域中的“所得来源”在英国税法中的特殊表述形式。第二,每一类“所得来源”都可能包括产生于不同地域的具体收入项目(例如,源于公司“营业”的所得有销售利润、投资收益、劳务报酬等不同形式),因此具体收入项目的来源地的认定与“所得来源”的认定可能是完全不同的。
 
  四、跨国所得已纳外国税款的抵免--“所得来源”引起的混乱之二
 
  “所得来源”与“产生于···的所得”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产生一个非常奇特的现象:被认定为“英国来源所得”的收入,可能是产生于英国境外;同时,由于它产生于境外,因此尽管它是“英国来源所得”,仍然因为境外负税而需要获得英国国内的所得税抵免待遇;然而,由于它属于“英国来源所得”,其境外已纳税款可能由于不符合条件而无法获得真正意义上的抵免。这种“英国来源所得”的尴尬局面在1991年的Vates 诉GCA International Ltd.一案[ix]中再鲜明不过地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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