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视听资料的特征及应用
吴修全
【全文】
浅谈视听资料的特征及应用
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将视听资料列为证据种类之一,这对司法机关有力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翻供具有极其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笔者在此对视听资料证据的特征及应用略疏管见,以就教于同仁。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及特征。
视听资料是通过录音、录象所记录的语言、声音和形象、行为以及电子计算机和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这种证据包括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录音磁带、录象带、光盘等。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证据形式,是现代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产物。与其他证据种类相比较,具有自身的特点:
1、科学性和间接性。视听资料的形成以及对该证据的感知、了解都必须借助一定的技术设备方可完成。视听资料的物质载体(如录音带、录象带等)本身并不是证据,而只有其中所记录、反映的语言、声音、形象、行为和数据资料等,才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
2、形象性和直观性。借助相应的技术设备,视听资料能够直接再现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案件事实,可以最高程度地对案件真实情况的原声、原貌回复,这是其他形式的证据无法比拟的。
3、准确性和完整性。视听资料是对案件原有事实的客观、全面记录,能够克服文字材料因陈述、理解等而产生认识上的分歧和误差,以及物证因时过境迁而产生毁损、灭失等诸多缺陷,从而客观准确的反映案件完整或相对完整的事实。
4、复合性和稳定性。视听资料储存的信息量大,同一证据材料既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又可以证明法定程序事实。且视听资料是用技术设备、器材制作而成,精密度高,具有物质上的稳定性,不易受人为的主观因素和外界客观条件的影响,并可以无限次地重复再现有关案件事实而不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特点,视听资料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收集证据及时迅速,再现案件情况直观准确,核实证据便捷有效的作用。
二、视听资料证据的应用。
根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司法机关在使用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视听资料时,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判断,为及时查明案情、正确处理案件、准确适用法律奠定坚实的基础。
1、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