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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军事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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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军事法 ( military l aw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民国(1 912~1949)经 历了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产国民政府三个时期。由于各种战争接连不断,因此各个时期的政府都重视用军事法调整军队内部以及与军队有关的各种关系,控制军权和增强军队的战斗力。另外,清王朝覆灭以后,中国社会变化剧烈,传统的封建军制和法制进一步崩解。在西方资产阶级军事法制理论的影响下,中国军事法在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形式和内容、司法体制等各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最终形成近代军事法制体系。
   南京临时政府 时期(1912年1~ 3月)1912年1月 1日,中 民国临时政府成立。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就职当日即发布了《告海陆军将士文,强调军队要“捍族为民”,接着以大总统令的形式发布了约束军队命令,制定了《陆军军官校章稿》、《南京卫戌分区司令官条例》、《陆军暂行给以》、《宪兵暂行服务规则》、《勋章章程》等一系列应急法规。在《中华民国临时法》中明确了军队的统率,陆军部设军法局。
   北洋政府时期 (1912年4月~1 927年6月)袁世凯 就任大总统后,修订各部官制,陆军部改军法局为军法司,海军部增设了军法司。袁死后各派军事首领各自为政。冯国璋当政时,曾颁发《陆军法规》。该法规共分十三类,企图统一军法,但冯也旋即被迫辞职。各派系及各种地方军事势力在其控制范围内自行规定军法军纪,发布募兵、筹饷、戒严乃至处置地方事件的命令,以维护其各自的军事利益。
   南京国民党政 府时期(1927年4 月~1949年9月) 南京国民党政府在这一时期制定了数量众多、形式多样、种类齐全的军事法规,基本上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近代化的、统一的军事法律体系。各种军事法规依其制定机关的法律地位和实施效力的不同,大体上可分三类:①宪法性法规,这是武装力量存在和行动的根本依据。1931年颁布的《中 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1947年颁布的《 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了军队的地位、领导体制以及其他有关国防的条款。它们对其他军事法规具有统摄作用。②基本军事法规,如《兵役法》、《陆海空军刑法》等。③一般性军事法规,名称多为条例、章程、堆积大纲、表等,通常针对较具体事项,如《陆军预算规程》、《海道测量局条例》、《兵工厂会计试行规则》、《政治部视察办法》等。此外,军队长官还可依权限发布行于军中的命令。
   上述三类就其 内容可分为下列几个方面:
   各级军事机关 组和职权方面的法规。主要有《军事委员会组织大纲》、《国防最高会议组织条例》等,依此组趸央领率机关。自此以下各部、各军种、兵种、后勤、教育、卫生等机构都有各自的组织法。
   军事活动管理 方面的法规。主要有《军事委员会检察陆军部队暂行办法》、《陆军军队内务规则》、《海军舰艇警备规则》、《军用器材管理规则》、《陆军休假规则》、《伤病官兵死亡处置规则》、《优待出征抗敌家属条例》等。政治宣传和党务方面法规,有《军事委员会政治训练处组织条例》、《军事委员会政治训练处服务规则》、《各师政治训练处服务规则》等。
   兵役方面的法 规。主要有《兵役法》、《兵役法施行暂行条例》、《妨害兵役治罪条例》、《陆军兵役罚则》、《陆海空军军籍条例》等。兵役、兵籍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保国队兵源起了一定作用。1933年颁布的《 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中华 国男子,服兵役之义务”依本法之规定。根据《非常时期征集国民兵役及抽签实施办法》,政府把兵额强制摊派给各地人民,抽签征集。为了防止逃役,《妨害兵役治罪条例》规定:“对于应服兵役壮丁隐匿不报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意图避免兵役,公然聚众持械反抗,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实际实行中则常常使用抓壮丁的办法强制征集。
   军事刑事和审 判方面的法规。主要有《中华民国战时军律》、《国军抗战连坐法》、《陆海空军刑法》、《陆海空军审判法》、《战时陆海空军审判简易规程》、《军人反省院条例》、《军事犯调服劳役暂行办法》、《各省最高军事机关代核军法案件暂、《县长及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军法暂行办法》等。军法条款概同一般刑法,只是在战时采用《革命军连坐法》,其规定为:“班长同全班退者,杀班长;排长同全排退者,杀排长;连、营、团、师 如是。军长不退,而全军官兵齐退,以致军长阵亡者,杀军所属师长;团、营、连、排、班各级皆如是。”后来,又增加一项规定,即编士兵班为几个小组,互相监视,一人有罪,几人同坐。对因犯法判刑的军官,有保服兵役的规定,即军官判刑后,可由师以上单位保服兵役,在服役期间,不论原职级如何,均给以少尉军官待遇,若有成绩,可以减刑或免刑。此外,还制定有《处理在华国人员刑事案件条例》、《海上捕获条例》等涉外军事法规。
   国民党政府特 别强调军事法的统一和军权的集中。《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19 47)以及《修正国民 政府组织法》、《军事委员会组织法》等都屯军权集中于中央。根据《中国国 党中央政治会议条例》等党内法规,只有中央政治会议主席和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或党的总裁才能总揽军权,因此军队完全受国民党中央的领导。军事立法权也由中央设立专门机关行使,以后成立的国防部下设法规司(中将级)主管军事立法,结束了北洋军阀以来的分裂割据、法出多门的现象。但是强调军权极端集中于领袖,蒋介石身兼党、政、军最高职位,享有不受法律限制的权力,其“手谕”、“训词”在军中具有比任何军法都大的实际效力,往往造成法治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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