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军事立法 、司法制度虽称详严,但后期朝廷赏罚失当,加之军饷匮乏,致军纪涣散,常常未战先哗,溃兵驿卒反而农民起义军的兵源,加速了明朝的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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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国军事法 ( military l aws of the Taiping H eavenly Ki ngdom)
太平天国(1 851~1864)是 中国历史上最大的一次农民起义所建立的政权。其军事法制具有封建时代农民军的一般特点,同时又深受天主教的影响。
太平天国军事 立法形式灵活多样,初期比较简单,随着军队和政权建设的发展而逐步增多。太平军自18 51年金田起义之始,即十分注意以严明的法纪约束全军。当时,洪秀全以天王诏旨发布了“五大纪律”作为简明军法。1852年太平 天国在永安建制,强调遵守“十款天条”。“十款天条”又称“摩西十诫”,本来是起义前“拜上帝会”的教规,此时成了太平军的军法。同年,太平天国还颁布了“太平条规”和“行军总要”作为太平军的主要军规,其内容为军队驻扎、行军、集结及作战联络等方面的规范。“太平条规”包括“定营规条十要”和“行营规矩”两部分。“行军总要”包括“陆路号令”、“水路号令”、“点兵号令”、“传官号令”、“查察号令”、“防敌要道”、“禁止号令”、“体惜号令”、“试兵号令”共9种。至此,太平天国的主要军规和军法已初具规模。1853年太 平天国定都南京后,又在原有基础上制定了刑律,即后人所称的《太平刑律》。这部刑律有177条,流传下来的 有62条,其中许多与军事活动有关。作为太平天国基本纲领的《天朝田亩制度》,规定了整个军政体制和审判制度。此外,在《资政新篇》和诸王颁布的诏书、诰谕、命令、条例中也有许多军事法方面的规范。
太平天国是军 政教合一的政权,并且在多数城处在动荡的战时状态中,因此始终兵民不分,其军事法在形式上和上与普通法都没有明显的区别,调整的范围非常广泛。各项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
建立军政合一 的管理体制。《天朝田亩制度》确认天王为最高统帅,一切军政大事由天王降旨处断。天王之下设王、侯、军、师丞相等职官主持中央政事。地方政权分为省、郡、县三级,郡设总制、县设监军,均统属于驻省军事长官。县以下军政组织依次为军、师、旅、卒、两、伍。以军为单位,每军统辖1 3156家,军置军帅 为首脑,设典
刑法等官辅之。每家出一人为伍卒,“有警则首领统之为兵,杀敌捕贼;无事则首领督之为农,耕田奉尚”,根据其耕战的实绩,或举赏或诛罚。这些乡兵在战时由大将率领出征。太平军实行完全公有制的“圣库制度”,作战和生产所得尽交圣库,作战和平时所需一切物资也均由圣库支出。太平军内部不光有陆营、土营、水营和女营等作战部队,也设有诸匠营、百工衙等从事后勤的部队,因此在一定程序上能支持圣库制度的实行。
严格遵守“天 条”和统帅的命令,保证军令畅通。要求“遵条命”、“恪遵天令”、“各遵头目约束”。军民平时要“谙熟日夜点兵锣鼓、吹角、擂鼓号令”,“无干不得过营越军、荒误公事”;“各整军装枪炮以备急用”;“不许谎言国法王章,讹传军机将令”;行军作战时,要听从“主将有司号令分拨,不得任性自便,推前越后”,“号角喧传,急赶前禁地,听令杀妖,不得躲避偷安”,违者要受到严厉的惩处。重视军民团结,对百姓“秋毫莫犯”。“十款天条”规定“不好杀人……凡杀人害人者是犯天条”。严格禁止“无敌杀害”百姓、“焚烧房屋”、“掳掠财物”、“乱拿”等,犯者皆斩;严禁兵士在行军中“沿途入村煮食,以及沿途睡目。……又不准沿途拿捉卖茶粥外小(即百姓)挑送行李军装。 ……又不准损坏所过地方民间各器具,以及在民房运化(即大便)、掳掠等情。”尤其不准兵士强奸民间妇女,“一经拿获斩首示众”。“十款天条”规定:“不好奸邪淫乱,……凡男人女人奸淫者,名为变怪,最大犯天条”;“贪人妻女,……是犯天条”。刑律则规定,凡犯此天条者“老兄弟定点天灯,新兄弟斩首示众”;“凡强奸妇女喊冤,定即斩首示众,妇女释放”。
军队内部纪律 十分严格。军内严禁任何人保留私财。“十款天条”规定:“不好偷窃劫抢”,否则是“犯天条”。天王诏命全军不得私藏私带金宝,“一经察出,斩首示众”。刑律规定,“藏匿盗卖粮草”、作战时捡拾路旁财物并“私取私藏”,都要处死。军内严禁吸食鸦片。“吸洋烟是犯天条”;“凡查出吸洋烟者”即“斩首示众,决不宽赦”;“倘有贩卖者斩、吸食者斩,知情不告者,一体治罪”。军内坚决取缔“妖书邪说”。刑律规定对妖书“如有敢念诵教习者,一概皆斩”;私留“妖物妖文书”者,“斩首不留”,聚人演唱“邪歌淫戏者”,“全行斩首”。
太平天国的刑 罚有杖刑、枷刑和死刑三种。死刑通常是斩首,此外还有点三灯、五马分尸、桩沙、剥皮等某些残酷的处决方式。
太平天国没有 专门的司法审判机关,一般由两司马直至诸王等各级军政长官行使司法审判权,在军队中一般设有典刑、典牢等辅助司法官员。诉讼程序在早期比较简单,没有形成明确的制度。18 53年定都天京后的《天朝田亩制度》规定,如发生争讼要“两造赴两司马,两司马听其曲直;不息,则两司马挈两造赴卒长,卒长听其曲直;不息,则卒长尚其事于旅帅、师帅、典执法及军帅,军帅会同典执法判断之,既成狱辞,军帅又必尚其事于监宫,监军次详总制、将军、侍卫、指挥、检点及丞相,丞相禀军帅,军师奏天王。天王降旨,命军师、丞相、检点及典执法等详核其事,无出入,然后……直启天王主断。天王乃降旨主断,或生、或死、或予、或夺,军师遵旨处决。”这表明太平天国领导人力图审慎办案,并使审判权尽量集中。但其审级过多,很难在实践中严格执行。
太平天国由于 深受清末帮会秘密性和宗教教义条规的影响,因而内部组织周密,纪律森严,作战指挥高度集中统一,达到了历史上爱惜起义军法制建设的最高峰。但太平天国军事法也存在许多明显的不足,如其规定的整个军政体制过于理想化,治军之法不适当地及于平民,诏书、诰谕、命令的法律效力过大,等等。尤其是不适当地规定了严格的等级特权和苛刻的刑罚,如规定不回避诸王及各级长官的车驾,不跪道旁,“冒冲仪仗者”斩首;逾限使用红黄色布匹者,斩首;臣下谈及后妃的名字、位次,看到后妃不低垂眼,处死;“官兵雇衣民妇洗衣缝纫者,概斩不留”;甚至“剪发、剃胡、刮面,皆是不脱妖气,斩首不留”,等等。又如使用刑罚时过于偏激,不近人情。如“夫妻私犯天条者斩”;对“军中事务如有口出怨言者斩首不留”,“街头巷尾,交头接耳,私谈议论者,斩首示众”;朝会天父时“官员兵士喧嚣者斩首不留”;对“十款天条”过三个礼拜不能熟记者“斩首不留”。尤其是用刑时株连无辜,如“聚集饮酒……一概全斩”;“有反草(叛变)通妖之人……通馆通营皆斩首”;“不遵条规当娼者,合家剿洗”等。太平天国军事法制中这些不足随着后期领导集团内部矛盾的加剧和政治腐败而日益产生消极作用,加速了太平天国的覆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