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设有军事 司法机构。北宋时规定军队由中书省赏功,枢密院约束。南宋枢密院设赏功房,使枢密院兼掌赏罚之权。军内条法一般由枢密院编修,奏准颁行。神宗(106 8~1085)、孝宗 (1163~1189 )时,枢密院设刑房,断处案件。不设刑房时由其他房兼管断案。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均编有推案、法司,推案掌狱讼,法司检引条法。南宋时,三司与沿江诸军均设有后司,掌军内审讼狱决之事。战时,统兵官得“即按军令,不须以闻”。平时各路总管、钤辖、都监亦有赏罚之权。
宋朝在军事方 面可称事皆有法,执法严格。这对保证中央对军权的控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作战法规过于强调整齐听命,限制了将领临敌的机动国权。在兵役方面重进轻出,致使军队老弱病残兵员充斥。这些法规的消极方面,对宋朝兵虽多而战力低下有一定的影响。
辽朝(916 ~1125)是契丹族 建立的政权。初期军事组织还保留着氏族痕迹,法令简易,习惯作法是在军事行动前临时颁布数条法规。圣宗(9 82~1031)后, 方开始命有司汇集辽太祖以来的诏令,又参照唐宋立法形式制定了一些包含有军事内容的《重熙条制》、《咸雍条制》等法规。这些法律原文已佚,散见于各种史料中的军事法内容大致集中在禁令刑罚方面,如军队作战方面有违众深入、行伍不整、临阵脱逃、侦候失机、捐弃旗鼓等罪。其他方面有宫卫、夜禁、马政、军器等禁令。辽后期条文数量虽也有所增加,但道宗(1055~1 100)以法贵简易为 由将多余之条文悉行废止。
金朝(111 5~1234)是女真 族建立的政权。它受汉族影响较深,建国之初即重视法制建设,逐步建立了一系列既有民族特色,又吸收唐宋经验的法律法令。其后期制定的《泰和律义》的卫禁、厩库、擅兴律及《军防令》、《宫卫令》、《赋役令》等法律的名称与内容,基本与唐宋律令相同。此外,还制定了作战、捕逃的《赏格》、《明安穆昆镇边后放免者授官格》、《军前受财法》、《保伍法》、《诈诱征防军人逃亡罪法》、《民习角 枪棒罪》、《民间收溃军亡马之法》等众多的专门法规。与辽朝相比,金更重视中原王朝的立法经验;注意维护法纪,禁杀降军、禁扰百姓。从枢密院、各招讨司、总管府到元帅府、留守司均设有判官、勘事官、知法、检法官、推官等司法官员军事刑狱。这些措施对金朝在百余年间维持较缲的军事力量起了积极作用。
元朝军事法 (military laws of Y uan Dynast y)/#
元朝(127 1~1368)是蒙古 国灭掉金、西夏和南宋以后建立起来的统一王朝。其军事法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法律形式表现为军事方面的圣旨、禁令和条画,以及散见于法典中的有关章条。内容上重视保留蒙古族军事习惯,并反映各民族在军事上的不平等地位。执行上则常重情理而不严格依法量刑。
蒙古国兴起初 期,法令简易,通常是在每次大的军事行动前,会集诸王百僚共议作战方略时,宣布数条规定。这类规定称为条教、条令或法。如成吉思汗1211年制定条款 5章(5条),规定了 量罪定刑、各族人丁起军数与成丁年龄、民匠限地数额、禁僧 道等 5个方面内容。窝阔台汗1234年发布的条 令共10条,对私宴不赴会、出入宫禁、乱言公事、越上级前行、喧呼、马匹羁放等行为作了处罚规定。
元朝建立后, 忽必烈废除了原曾沿用的金《泰和律义》,决定不再修律,以编纂综合性的条格与发布单行的条画、圣旨、禁令,作为其法制的基本形式。其后代虽然也曾试图纂修律令,但未能改变这一基本形式。因此,元朝的军事法也自然受基本形式的制约,一是散载于《至元新格》、《大元通制》、《至正条格》等综合性法典中;二是单行的军事条画、圣旨、禁令。
元朝史料中未 发现系统全面的作战法规,除统帅战前发布的命令外,其他集中体现于《大元通制·军律》之中。《军律》共12 条,其第4条规定:“ 诸临阵先退者,处死。”第5条规定:“诸统军捕逐寇盗,分守要害,约相为声援,稽留失期,致杀死将士仍不即追袭者,处死。虽会赦,罢职不叙。”第6条:“诸军民官镇守边陲帅兵击贼,纪律无统,变易号令,背约失期,形分势格,致令破军杀将,或未战逃归,或弃城退走,复能建招徕之功者,减其罪。无功者,各以其罪罪之。”第7条:“诸防戌军人于屯这者,杖一百七,再犯者处死。若科定出征迩匿者,斩以徇此外,未发现元朝对作战行动更具体的规定。这可能与前期元军依靠部队勇猛,习惯机动作战有关。后期,其军队战时常失约束,但因朝廷腐败,也未能制定出适应作战要求细密系统的作战法规。
元朝关于军队 管理方面最有代表性的法规是至元十五年(1 278)制定的《省谕 军人条画二十三款》。条画针对元军中存在的问题,比较重视约束军官,规定军官不得科取军人财物,换取军人马匹,向军人放债克扣粮饷,多役使军人等行为。重视约束军人不得强占民产,强娶民女。条画中对军人治病、战殁存血、器仗点视、船只修理、军马入厩、逃兵追捕等均有相应规定。其他条画、圣旨中也有管理方面的规定,如至元十八年(1281) 制定的《军官札也定数二款》对都元帅以下各级军官役使人数作了具体规定。
元朝实行军户 制,所以《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兵部》中有关军役方面的条画规定所占比重最大。这些法规中,对军户、新附军、侍卫军、探马赤军、乾讨虏军、军驱等分别设有圣旨、条画,规定了军籍编报、转为正军条件、军人顶替优待、应备器仗军需、正军放置为民、军户逃亡追捕办法。要求必须正身应役,对冒名驱口(奴隶) 代役者要予究治,对逃亡军户在限期内不自首者决以杖刑。防戌军人于军前逃亡者,初犯杖一百七,再犯处死。元朝为防止汉人、高丽人的反抗,频繁颁发收拘民间军器,严禁私自制造武器的禁令。甚至连弓手、新附军也不准持有军器,其所需军器须集中保管。仅据《元史·世祖本纪》的记载,世祖期间就发布过十余次有关军器方面的禁令,规定了按件计刑的标准。“凡私有全副甲或刀枪弓箭十件者,处死。”“甲不成副者,杖五十七,徒一年。弓箭不成副者也要杖五十七。”“私造军器者,处以死刑。”元朝在严禁人民持有军器的同时,也注意约束军队扰民行为,防止激发人民反抗。建元前军队出征时允许掳掠人口与财物,建元后则频繁下令严禁军人纵畜犯桑枣禾稼。不准镇守军人自进入民屋勒索酒食,犯者罪及主将。
元朝还很重视 建立马政与驿传方面的法规。圣旨规定:“越界贩马者处死”;“擅易马匹,私本妇人者,没其家”,“汉人马匹悉入官”,“军人不得私杀牛马”,以保证军马的供给。《元典章》中汇集了大量有关整治站赤(驿站)的法规,其中至元年间(126 4~1294)颁行的 《立站赤条画》共13 条,对驿站养马、供马、违例用马、传递误时等,制定了处分办法。此外,还有《禁使臣条画》、《使臣起马例》、《军官起铺马例》、《任回官员站船例》、《借骑铺马断例》等诸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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