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五代时期 ,还未设统一的军事司法机关,战时军内由大将专行其罚,法曹参军等辅助工作。平时地方大都督府设有法曹参军事,辅助长官处理司法事务。唐德宗时,军事诉讼管辖已采取“军司府县不相侵”原则,即军内争论,由军队处理;军人与百姓争讼,由地方府县处理。小事互相通报,大事奏请皇帝决断。隋唐法律规定了诉讼中的“八议”原则,其中议“功”与军事司法关系密切,即有治军才干、为国立有战功的官员犯罪时,可以适当减轻或勤劳免除处罚。有时对于那些功劳极大者,甚至由皇帝诏命,赐予“恕死”的特权,实际执行中,对于将领的过失犯罪,一般不轻易加刑,只是降职、免官,让他们以“白衣”身分戴立功,唐朝有卓越战轼的著名将领刘仁轨、薛仁贵等都曾因此免死。
隋朝和唐朝前 期,实行府兵制度,寓兵于民,重视对百姓的军事教育。武则天时,曾敕命天下诸州教授武艺,每年贡举人才于中央。但到唐中期,天下太平,法律禁止习武,史称“挟军器者有辟、蓄国谶者有诛、习弓矢者有罪”,甚至“不肖子弟为武官者,父兄摈之不齿。”
隋唐时期国家 统一,但中央与周边各民族之间也经常发生战争,一般遵循的战争惯例多反映在持帝诏敕和各种盟文中。凡宣战都有诏书,如唐朝武德年间“命皇太子讨稽胡诏”;媾和时或做金书铁藏之宗庙,如“新罗与扶余盟文”,或树碑刻石以规定两国关系、边界位和兵马部署等,如“与吐蕃会清水盟文”。诏敕里通常还有一些保护战俘、优抚平民、禁止残破战区等方面的规定。
唐朝中后期, 政治混乱、藩镇割据,号令自专。中央禁军长期落于宦官掌握之中,统一的国家军事法制不复存在,各种律令多成具文。五代(907— 960)时,骄兵将近 制政局,朝廷频繁更迭,军法效力及于一切领域。自唐中叶以后,修订统一的军事法律已不可能,因而多临时诏敕处分和各军自立教令。唐的期和五代,都实行募兵制,甚至强迫差点。唐末,刘仁恭曾征兵10万,男子自15— 70岁,“皆文其面” 剌字曰“定霸都”。后梁,刘守光又“籍境内丁壮,悉文面从军,虽士人亦不能免”。为防止士兵逃役为僧,后周时规定寺容受逃兵,要捉拿师主和邻房同住僧一起问罪。军事
刑法极类酷。后梁曾规定:“凡将校有战没者,所部兵悉斩之,谓之拔队斩”。军中执法强调快速。后唐同光诏令:“如系军机,须行严令……并不在此限(指秋冬行刑)。”五代后期,军队数额庞大,兵惰将骄,纪律松弛。至后周世宗时,大力整顿军纪,斩杀不战先溃的骄将惰座粗选将士,“由是士卒精强,近代无比,征代四方,所向皆捷”,为宋代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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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和辽金军事法 ( military l aws of the Song,Liao and Jin d ynasties)
宋朝(960 ~1279)结束了五 代以来割据纷争的局面,重建统一的王朝。鉴于五代时期军法败坏、军伍骄横的教训,宋朝统治者十分重视军事法的建设,在全面继承唐朝律、令、格、式的基础上,重点增设军内法规,使军内事无巨细皆有条例,达到严密控制军队的目的。辽金两国军事法深受唐宋影响,同时也保留了本民族的一些特点。
宋朝军事法由 有关军事的律、赖、令、格、式及条例构成。《宋刑统》中属于军事的卫禁、厩库、擅兴等律,不论篇名与内容都基本仿照唐律。《军防令》也基本沿袭唐令,变化不多。军队条例是宋朝重要的军事法形式,禁军、厢军、乡兵、蕃兵等各种武装力量均有各自的条例,对军队内部关系、行军作战、教阅、选募、迁补、役使、恩抚等各方面均作了相应的规定。
军队内部关系 方面最主要的法规是《阶级法》。该法由赵匡胤手定,确定了军内“一阶一级全归伏侍之仪”,即严格的尊卑关系,以防“下陵上替”。宋朝历代皇帝不断重申,以示重视。真宗(9 98~1022)时鉴 于厢军多担任杂役,且《厢军条例》中对尊卑相犯已有规定,大中祥符元年(1008)诏 :“厢军犯阶级者,凡《禁军条例》应斩者,减流三千里。”哲宗( 1086~1100) 时又改为:“诸军率众对本辖不唱诺法,上军处斩,下军及厢军徒三年,配广南。”南宋高宗建炎元年(1127 )颁布的《行军用师新法》第一条又重申:“祖宗一阶一级全归伏坐仪,敢有违犯,上军当行处斩,下军徒三年,配五百里。”这种严格的阶级规定,是宋朝为矫五代骄兵悍将之弊而特设的法规。
关于军队作战 赏罚的法规初期散见于各法之中,不便将帅掌握施行,真宗时制定了统一的《赏格》、《罚条》。仁宗庆历年间( 1041~1048) 又命近臣根据战时实践情况加以修订,列入《武经总要》之中。今存《赏格》共17条,详细规定了各级官员、禁厢军、藩落、义军、弓箭手的各种战功的给赏标准。《罚条》共58 条,对参战后期、擅改号令、行列不齐、临阵先退、乱行、烽火不应、守城不固、夜巡失号、克扣粮饷、通敌、不服差遣、自相盗窃、自伤、忿争博戏、盗器械军、讹言诳惑、惊呼奔走、放火遗火、漏泄军机、杀降、虏掠等66 种行为定为斩刑;对失旗鼓旌节者定为全队斩。建炎元年颁布的《行军用师新法》19条,针对当时军队常常不战而溃的情况,强调“逃 归住营去处及诈过者,家簇并诛”,全队“同退走者,尽斩”,“令众军率先退走者家族尽杀”。
宋军教阅、管 理法规颇为繁细。《军防令》规定:“诸军教阅,差将校逐日分番部押”。《职制令》规定:“将校不善部辖教阅者,亦听奏换”。要求“依时教阅,不得差使窠占”,“入教人数、职名交申枢密院”。《教法格》、《教阅格》等对教练优劣作了具体赏罚规定。军人必须严格遵守《管军条法》,按规定着佩军号法物,营内禁止喧闹、博戏、巫卜、结社等行为,非给假不准离营。违者轻则笞杖,重者(犯阶级及结社等罪)可至死刑。
宋军选募、迁 补、捕亡、恩抚等方面除《军防令》、《军防格》、《荐举令》、《服制令》、《职制敕》有规定外,还有许多更为具体的法规,如:《招军等杖》规定了选募禁、厢军的不同身高尺寸;《吏卒令》规定了各级军官可以役使士卒的定额。
宋朝关于宫卫 、边防、发兵、军器、马匹、军需、驿传等方面的法规,同唐朝类似,分
列入《宋刑统》的卫禁、擅兴、厩库、职制律中。为更符合当时需要,又制定《卫禁敕》、《擅兴敕》、《军器令》、《厩库敕》、《仓库令》、《驿令》、《详定军马敕》等法规。这些法规多是隋唐律、令的沿袭,新增内容中较为重要的是对军器及制造军器原料的管制。宋朝已开始使用火器,南宋孝宗乾道八年( 1172)十二月敕令 不许将硫磺、焰硝、海金砂、桐油等兴贩过淮河,这可算中国关于火器不准流入敌方的早期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