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军事法形 式大体可分三类:①国家综合性法律,即律、令、格、式中有关军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如《擅兴律》、《军防令》、《兵部格》、《兵部式》等。②皇帝发布的制诏、敕书、德音等,其中包含对军事活动的指令。③军队统帅和将领的命令,统称教令,一般仅适用于特定战区和特定军队内部,多为作战和军队管理内容,如著名的李靖《军令》和李荃《誓众军令》等。
依照唐朝法律 制度,凡有关兵役、军队组织编制和指挥体系、军队和国防日常管理事务,都由令、式或格作出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就要依律或格追究刑事责任。“令以设范立制”,具有行政法的意义,其中《军防令》是最主要的军事活动法规。主要内容如下:①兵役。唐初实行府兵制。《军防令》规定了卫士名籍、役龄、拣点时间、等第、发遣原则、番第、出征时应备的米麦及介胄戎具、身死行军处理办法等。②部队基层组织及武器配备。卫士征戌镇防组成骑步兵团,下辖队、火。《军防令》规定了团、队、火的人数、军官级别、每火和战士配备的武器装备,如驴马、斧、钳、火钻、弓、矢、祺刀、砺石的数目。③部队出征时应设置的人员。如长史、司马、诸曹参军以及仪仗、旗鼓等,还规定了出征时授钺辞庙,凯旋郊劳,献俘告捷等仪式。④武官勋级。规定武官勋级 1 2等(最高十二转为上柱国,比正二品,最低一转为武骑尉,比从七品),还规定了勋级的给授办法。⑤严格限制集结和调动兵马。规定发兵十人以上,要有皇帝鱼符或太子木契与执兵者符契相合,还要有皇帝经门下省发出的敕书,二者皆备,才能发兵。但紧急情况除外。⑥武器管理。规定甲、弩、矛、豫等为禁兵器,实行国家管制,私家不得存有。平时拾得阑遗甲仗,要马上送官。还有从军占士损失甲仗的处理办法。⑦卫士在防活动。规定守固之外,要修理兵器、公廨等,还要适当种些粮食蔬菜以自足。另外还规定了防人番代日期及往还身粮供应。⑧边境烽堠设置及举烽办法等。
此外,其他令 中也有大量军事法内容。《职员令》规定设置军器监,总内外兵器制造之政;中央设左右卫大将军“统领宫廷警卫法令”等。《官品令》规定武官为二十九品阶,最高者从一品,为骠骑大将军,最低者为九品,称陪戎校尉和副尉。《公式令》有给发鱼符、木契的具体规定等。《关市令》规定边及要地的通行办法。过关津要有有司发的过所,兵马出入关要有敕符文帐捡入,防止禁兵器和马匹私出关。《捕亡令》规定征人防人逃亡追捕办法。《营缮令》规定兴起人工营建城郭堤防,要申报尚书省,打造弓矢长刀要官为立样,题署工人姓名、年月等。从上可见唐代军事行政法令的细密周全。
“式以轨物程 事”是各部门对行政法规的具体执行办法,其中《兵部式》、《库部式》、《职方式》等都有军事方面的内容。《兵部式》中有军校校阅、士兵丧葬等的规定。《库部式》规定民间一般不得私有马匹。式中的某些规定,如《职方式》中规定边境有警时的放烽数量,因事涉及军机,故不公开发布,如有违犯,有司得临时科断,体现了军事法规的特殊性。
格的作用为“ 禁违止邪”,其中也包含一些行政法规,如《兵部格》中有破敌战功的奖赏办法。格在唐朝中后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律以正刑定 ”,主要内容为
刑法,在唐代法律诸形式中占据主导地位。唐律本着军戎大事、设法重防的指导思想,突出对军事犯的惩罚。除设立《擅兴》、《卫禁》两篇专门维护军事利益外,还在其他各篇中规定大量关于军事活动的军事活动的事项。军事犯罪的罪名设置周密详尽,凡违令、式的行为皆有罪可定。如侵害军权统一方面有擅发兵与擅不发兵,拣点卫士征人取舍不平和擅出给戎仗等罪;妨害作战方面有乏军兴、稽其、泄密、失守城池、战败、临阵先退、杀降和逃亡等罪;妨害兵役征集方面有冒名相代、稽留不赴、巧诈以避征役等;侵害宫卫方面有阑入、宿卫冒名、兵仗远身及别处宿和误拔兵器等;妨害军事物资管理方面有敌杀官马牛、私有禁兵器、拾遗不输官等罪。
唐律条文后所 附的注疏也具有法律效力。唐律规定:“不忧军事者,杖一百”;注,不忧军事是“监军征讨,缺乏细小之物”;疏,细小之物力“随身七事及火幕、行具细小之物”,刑罚为一“一事不充,即仗一百”,使军事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更加细致具体化了。
唐律对同一种 军事犯罪行为已能根据其侵害客体的不同而划分为几种不同的罪名。如泄密罪有“漏泄大事应密”。和“非大事应密”之分,“密有征讨而告贼消息”、“非征讨而作间谍”和、“或传消息与化外人”之别。又如军有“征名已定及从军征而亡”、“监对寇贼而亡”、“军还而亡”、“防人向防及在防未满而亡”、“宿卫人在直而亡和从驾而亡”等不同的罪,刑罚处分各不相同。唐律对侵害军权统一的犯罪处以严厉的刑罚。擅兴律规定擅发兵十人以上即律一年,千人绞,其睥在于严防擅自集结和调动军队,危害国家。对危害作战的行为也予严惩。如遇紧急情况,不立即调发军队,与擅发兵罪同;稽废调发军用物资,为乏军兴罪,“犯者合斩,故、失罪等”。其他如失守城池、临阵先退、征人稽留、烽堠不警等均可致死刑。这些规定体现出对重要军事利益的特殊保护。
唐代对于律与 军令的关系已有明确区分。军防令规定:“大将出征,监军对寇,士座不用命,得专行其罚”。擅兴律相应规定:“违反军充,军还以后在律有条者,依律断,无条者,勿论。”这样既给予大将以充分的军事司法权,又保证上了国家的法制统一。
李靖的著《军 令》是唐代军中教令的代表。李靖是唐初名将,他认为“持军之急务,莫大于赏罚”。赏罚二端,尤其重罚。他十杀其一,方可威震于敌国,令行于三军”。这种以杀取威的思想,构成了其军令的基调。现存李靖军令60条,内容涉及军队生活各方面,包括行睡管理和战场纪律。军令中规定了大量的军职罪名,如作战不利、逃跑、后期(延误军令)、妨害军资武器管理、侵害干兵利益、残害战区平民以及战地报私仇、卜筮灾祥、论言动众、军中搏戏等。军令处罚手段严励,株连广泛,如规定友军危急而不救者,“全部队皆斩之”;“守围不固,一火及主吏并斩之”;旗头被杀,不能争得其尸首者,“一旗皆斩之”,甚至“拾得阑物隐不送官”和“违总帅一时之令”皆斩之,有现出军法从严的鲜明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