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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军事法制史

中国军事法制史


马慧勇


【全文】
   夏商西周军事法(militar y laws of the Xia,Sh ang and We stern Zhou dynasties )
   夏朝是中国历 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调整军事活动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也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经商至西周,古代奴隶制军事法有了一定的发展。
   夏朝(约公元 前21~前16世纪, 一说公元前22世纪~前16世纪)的军事法 ,史料缺乏。据《尚书》等文献记载,“誓”是当时主要的军事法形式。它具有浓厚的神权色彩。夏启统兵征伐有扈氏时在甘(今陕西户县境内)地誓众:“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誓文大意是:在战车左右的战士,如果不按规定的方位作战,就是不听从命令;凡是执行命令的就在祖庙奖赏,违者则要在社神面前被杀掉或被罚为奴隶。可见约束军旅服从命令,努力作战,实行厚赏重罚是夏朝军事法的主要内容。
   商朝(约公元 前16~前11世纪) 的军事法令,除文献外,在甲骨文中保留了一些资料。“誓”也是当时军事法的重要形式。如商汤伐夏桀时曾作《汤誓》告诫军伍之人:“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予其大赉汝”。“尔不从誓言,吾则孥戮汝。”赉是赐予之意,誓的目的也是以赏罚来鼓励作战。“律”也是商代的军事法形式。甲骨文有“师惟律用”一语,与《易经》“师出以律”相印证。“律”起军纪和战时行为规范的作用。
   西周(公元前 11世纪~前771年 )军事法的形式和内容,在沿袭夏、商的基础上,又有新发展。临敌作誓仍然是其主要的军事法形式。据《尚书·周书》记载,周武王伐商,曾作“牧誓”,鲁侯伯禽征伐徐戎曾作“费誓”。周王已经把“黄钺”、“白牦”作为最高军事指挥权的标志。据《周礼》记载,此时还设置大司马一职专管军事,以军事事情令的形式传达王令、指挥部队并兼管军中的赏罚,其属官诸子掌教治“若有兵甲之事,则授之四甲,合其卒伍,置其有司,以军法治之”。西周军事法的主要内容仍以约束参战人员行动为主。“牧誓”、“泰誓”颁布了战场纪律,规定在战斗中,每前进冲杀几次后,就要“止齐”(即整理队形);要“弗迓克奔”(即不杀投诚的敌人);规定 “弗勖”(即不努力作战)和“后至”皆斩。稍后的《费誓》中出现了约束已方战士和平民保证作战物资供应的内容,如规定不及时足量地供应粮食、饲草、修筑工事的材料,以及损伤马牛的行为,要受到“常刑”、“大刑”的惩罚。西周时对不从王征的军事犯罪已经有了简单的处理机关和诉讼程序。据西周中期的《师旅鼎”铭文载:“师旅众仆不从王征于方( 鬼方),雷吏(使)厥 友弘以告于白懋父。”经审讯师旅众仆被判罚铜三百锾并要戴罪出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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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秋战国军事法 ( military l aws of the Sprinand Autumn Per iod and Wa rring Stat es Period)
   春秋战国时期 是中国社会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时期,战争连续不断,法治思想萌发并日益盛行。因此,以调整建军、治军和作战活动的社会关系为目的的军事法得到重大发展,中国封建制军事法的基本雏形于此时形成。
   春秋时期(公 元前770~前476 ),随着周王室的衰微,各主要诸侯国纷纷改革军事组织和军赋办法,“做内政、寄军令”,军事立法从原来“自天子出”而变为“自诸侯出”甚至“自大夫出”。“誓”仍是军队集结进行演习或作战时公布战场纪律和奖惩措施的一种形式。秦晋韩原之战前,晋军曾临阵申明军法:“失次犯令,死;将止不面夷,死;伪言误众,死。”领兵出征的卿大夫在军中已经有了军事刑罚的执行权,如楚国令尹子玉率兵攻宋前在阵地演习,曾“鞭七人,(箭)贯三人耳”,对怠慢者处以军刑。春秋各国军队中已相继设立坟
   司法人员,如齐国、楚国有军正,顺国、晋国有司马、司空等官吏掌管军令军法,对违犯者要本着“军事无犯,犯而不隐”的原则处理。晋国大夫庆郑因擅进退、失次犯令、贻误战机、不救主帅而被斩于三军之前。但是在对主要将领过失犯罪的处理上一般比较轻微,如秦国大将阵明视伐晋失利,损失很大,但秦穆公不以“一眚掩大德”,仍用他作主帅,戴罪立功,孟再次代晋,则取得胜利。
   占国时期(公 元前475~前221 ),社会经济有很大发展,各诸侯国的新兴地主阶级纷纷变法,奖呀。战争规模空前扩大,军队进一步职业化,军事法受到普遍重视。这一时期军事法的特点是:①军事法形式趋向多样化和在文人律开始成为主要形式,如湖北云梦出土秦简中即有《傅律》、《军爵律》、《中劳律》等。齐国称法或令,如山东临沂银雀山出土竹书中有《守法》、《库法》、《李法》、《守令》等名。王令和将军令也是军事法的重要形式。②军事法的内容更加广泛,从过去较多的约束作战人员扩展到也适用于一般官吏和平民,调整的范围也更加宽广,举凡兵役征集、军官任免、军队调动、建军治军、战场纪律、后勤供给等方面均有法律规定。例如秦国的《傅律》规定了成年男子“傅籍”(即户口登记)以应军役的年龄;《除吏律》规定必须按法律规定来任免军中的士吏或发弩啬夫,否则主管县尉要受罚或免职的处分,还规定军队中的弩机射手、战马、战车手都要依照法定标准训练,并进行考核,如考核不合格,本人及主管人员要被依法处罚;《置吏律》规定地方主管军事的县违法,须正式任命后才能到职视事,否则“以律论之”;《臧(藏)律》、《效律》、《工律》等规定管理人员要对储藏的军用物资的质量负责,要定期检查,如果出现差错有关人员轻则处罚,重则撤职,永不叙用。对武器装备的储藏、发放、归还也有一套具体规定,如官有武器均要刻上标记,否则主管者要受处罚;发放、归还要登记注册,如有误差,要依法赔偿;军粮供给受到保障,冒领、私买倒卖军粮被视为严重犯罪,有关人员要受到重罚。齐《库法》对武器制式、检验和储藏办法有详细规定,若库房毁坏而主管人员还知,要按大罪处罚。《守法》、《守令》对战时城池的防御、守城人员器械配备等作了规定,违者处以最严厉的刑罚。军队调动要有符节,秦国法令规定,凡调动士兵50名以上的,必须有国君的右符与统兵官的左符会合,作为凭证。但如有紧急情况,也可例外。以上说明,新兴地主阶级的统治者们力图在军事活动的各个领域“皆有法式”,用以提高军队的战斗力。为了进行兼并战争,各国都注意利用治军之法为维护军队。魏国有考选“武卒”之法,规定“中试”者可以“复其户”。秦国、齐国也有类似做法。军队组织编制有严格的法令,如《尉缭子》所记的“伍制令”、“束伍令”等。各国都注意用厚赏重罚来督促军队作战。秦国建立了军功爵制,共20级,不问贵贱凭军功获、递升,获爵者享受政治、经济及犯罪减刑等特权,还可以用来赎免奴隶身分。以此,秦《军爵律》、《中劳律》有详细规定。军事犯罪予以重罚,处罚多及于家属,如齐《守法》规定守城官吏“去其署者身斩,父母妻子罪”;赵国大将赵括出征,其母先向赵王请求如果儿子战败不要治她的死罪。军内实行什伍连坐制,秦国规定,同伍中1人逃跑,其余4 人要受刑罚;军官战死,亲军卫队也要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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