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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的困境与出路

  二、 认同危机
  中国古代传统一贯坚持政府良善论,认为当官的作为父母官应当爱民如赤子,强调政府与老百姓的相互依存关系――-“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等,也就是说采取的是人治的立场,强调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自身的节制。而自清末传入我国的西方法治理念则是以人性恶为出发点的,认为政府所掌握的行政权是一柄双刃剑,是一种“必要的恶”。强调公民与政府的对峙,所以麦迪逊说“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人和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者内在的控制了。” 作为舶来品的行政法,自然在对行政权的认识上,其理论的要求与中国的传统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所以如何正确认识行政权的两重性质,在中国还有个认同的过程。是用行政法来控制行政权,造成操作上的对峙,还是用行政法来激励和促进行政法主体之间的良性合作关系?这个问题很可能不是选择所可以解决的,而要靠被选择去解决。
  三、 贯彻危机
  行政权的贯彻除了依赖强制性的权力外,还有赖于执法对象的主动配合和自愿执行。但是,在我国,一直偏重于执法的力度,而忽视了执法本身还是一个与执法对象进行交流和取得共识的过程。我国执法过程中,出现执法难和执行难等问题,不是偶然的,而是因为以下两个原因的结果:其一,没有依法执法,如滥用权利,违反程序等;其二,即使合法,也不注意向相对人作工作,将合法本身作为逃避或者缩减自己执法行为工作量的一个借口,因而导致相对人的不满,引起对执法的抗拒。所以,执法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不仅要注意质的因素,还要注意量的因素。虽然,执法不必象立法,必须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但如果能取得相对人的配合和信任,则不仅行政权的威信会大大增加,而且能够减少不必要的执法成本,节约国家开支。边沁所提出的圆形监狱理论,对于目的的实现形式和手段本身是一种马基亚弗里式的说明,该理论告诉我们,将执法的目的内化为执法对象的一种自觉,是较强制性的外力为经济和有效的管制手段。总之,行政权目的的良好实现,除了合法性的约束外还必须关注它的可接受性,让行政相对人去检验它。
  四、 分配危机
  任何权力都有实现财产和权利再分配的功能,行政权也不例外。无论是合法的征收,还是作为惩罚的没收,都是为了实现(或恢复)正常的法律秩序。但是,在转型时期,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这些分配的手段可能不敷使用,因此如何实现分配的公正,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得以圆满解决,就会影响国家的安定团结。现代的行政权,已经不单单是简单的执行和贯彻,它还有制定普遍性规范和裁决纠纷的职责,也就是说行政权的功能扩大了,包括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所以,行政权必须自律,在运用权力时,考虑到它对国家和社会的宏观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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