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旅客被害 宾馆有责?……评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

  按照上述推理,因王翰的死亡并非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也不是她故意或重大过失(二审法院仅认为她有一定的过失)造成,故银河宾馆对王翰之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银河宾馆具体应赔多少?8万元是否适当?原告提出的教育、抚养费赔偿是否应予支持?等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此外,本案判决对王翰被杀害及财物被劫两种不同情况,银河宾馆承担责任的条件是否有所区别,未做说明。我认为对旅客财物在宾馆中毁损、灭失的,可参照《合同法》第303条之规定,以过错责任原则分析宾馆是否应承担责任。
  三,宾馆承担适当责任符合公平原则及《合同法》立法精神
  法院判决宾馆承担适当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从公平的角度来说也是合理的,因为:
  第一, 旅客在宾馆中被害发生的几率极小;
  第二, 相对于旅客个人而言,宾馆财力雄厚,且宾馆在此类诉讼中承担的责任有限(无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等);
  第三, 犯罪分子即使被抓住也往往无赔偿能力,因此,若完全让犯罪分子承担责任,往往使受害人得不到任何救济。
  此外,让宾馆承担严格责任,可促使其采取有效措施,竭力避免旅客之人身受到伤害,符合《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人身安全予以特别保护的立法精神。
  四,本案对其他类似案件之参考作用
  近来,媒体相继报道了这样一些与合同有关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如业主在居住小区内被害、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受伤、浴客在浴场死亡、储户在银行储蓄所取款时被抢劫银行的犯罪分子杀害,等等。这些案件与本案有区别,但本文之分析思路,可能对认定前述案例中的物业管理公司、旅行社、浴场、银行是否承担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转载、摘编需征得北大法律信息网和作者的同意,注明转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并提供北大法律信息网图像或文字的首页链接”
  作者:韦剑
  工作单位: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上海市国年路25弄1号505室 邮编:200433
  电话:021-65382137  EMAIL ADD: DAVISWEI@SINA.COM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