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案应适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
有违约行为,有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银河宾馆的行为已满足了违约损害赔偿则的三个构成要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就对判决银河宾馆是否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具有决定性作用。对于住宿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呢,还是过错责任原则?
在本案判决中,法院以宾馆在管理中有过失,而判决宾馆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二审法院认为只要宾馆确实认真履行了保护旅客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合同义务,就可以不承担责任,显然法院适用的是“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院在判决中适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但并未指出适用的法律依据。我推测,法院很有可能是基于“现有法律无明确规定,且无从参考” 的认识,彷徨迷惘不得其解后,又回到了一般侵权行为之过错责任原则的老路上。对此问题,我国现有法律确实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否无任何参考依据呢?其实,仔细推敲新《
合同法》,我们会发现新《
合同法》中其实就有可资参考的类似规定。《
合同法》第
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合同法》第
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因此,根据《
合同法》第
124条规定,法院完全可以参照《
合同法》第
302条进行判决。而《
合同法》第
302条规定的就是一种严格责任,即只要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旅客伤亡,除非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承运人均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参照本规定,我们得到:宾馆应当对旅客住宿期间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宾馆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当然,住宿合同与客运合同相比,毕竟有其特殊之处,如宾馆一般不得打扰旅客,客房内区域属宾馆不可控制之空间。因此在客房内,旅客受到其同住人或其自己邀请之亲朋好友的侵袭而致伤亡时,宾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