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被害 宾馆有责?……评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
韦剑
【全文】
羽扬主编:
我非常敬佩北大法学院的葛云松教授,若能将拙文送呈葛教授批评指正,我将万分感激。谢谢!
韦剑
旅客被害 宾馆有责?
……评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
案情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2期公布了这样一个案例:
1998年8月23日,王利毅、张丽霞之女王翰为参加药品交流会来沪,入住上海银河宾馆。下午2时40分左右,王翰经宾馆服务总台登记后,由服务员领入1911客房,下午4时40分左右在该客房被犯罪分子仝瑞宝(已被判死刑并执行)杀害,随身携带的人民币2.3万元、港币20元和价值人民币7140元的欧米茄牌手表一块被劫走。
王利毅、张丽霞遂以上海银河宾馆为被告向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一,由于被告对宾馆内的安全不负责任,致使王翰在入住宾馆期间被犯罪分子杀害,财物被劫。王翰的遇害与被告的过错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被告对入住其宾馆的旅客有“24小时的保安巡视,确保您的人身安全”的承诺,还说如果服务不符承诺内容,愿意承担包括赔偿在内的责任。故依照《
合同法》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因此应承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综合前述之理由,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向原告承认错误、赔礼道歉;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98860元(其中包括王翰被抢劫财物损失28300元,丧葬费用231793元,差旅、住宿费95967元,教育、抚养费442800元);3,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被告辩称:被告与王翰之间只存在合同关系,本案不应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王翰之死与财物被劫,是犯罪分子所为,与被告的管理没有因果关系。被告对王翰既未侵权,也不违约,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一审长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翰虽在入住被告银河宾馆期间遇害致死、财物被劫,但王翰的死亡和财物被劫是罪犯仝瑞宝的加害行为所致,银河宾馆并非共同加害行为人。银河宾馆在管理工作中有过失,同王翰的死亡与财物被劫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王利毅、张丽霞以银河宾馆在管理工作中有过失为由,要求银河宾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另外,一审法院认为,王翰入住银河宾馆,与银河宾馆之间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银河宾馆既然基于对宾馆的管理以及对入住宾馆客人的优质服务而作出“24小时的保安巡视,确保您的人身安全”的服务质量承诺,则应予以兑现,现未能兑现承诺,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最后一审法院判决银河宾馆赔偿人民币8万元,对王利毅、张丽霞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