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严打的刑法学基础
杜永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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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严打的刑法学基础
杜永浩
时下严打正在全国各地进行的如火如荼,一批批恶徒、暴徒、人渣纷纷落网,广大人民群众无不拍手称快。然而,也有人对严打整治斗争提出了一些疑问和质疑。笔者认为,为了使全社会对严打都有一个正确全面的认识,更好地调动全体公民参与和支持严打的积极性,有必要从理论上阐明严打的法律基础,以利于严打的顺利开展。,在此,笔者主要谈谈严打的刑法学基础。
一、严打的基本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严打的基本含义是指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因此,从本质上来说,严打主要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也包括对某些违法分子的打击)。弄清这一点是我们理解其法律依据的理论基础。当然从目前的严打来看,严打仍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但这并不能掩盖其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的本质。
二、严打与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中的三项基本原则的首项原则,也称为罪刑法定主义。这一原则被奉为世界当代
刑法之圭皋,可以称为是世界各国刑法的灵魂。我国刑法典在第三条中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其基本含义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首要基本原则,不仅是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而且更是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严打作为集中性的刑事司法活动,自然应当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支持与制约。
1.严打是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现实需要。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刑法典第三条的这一规定表明,某种行为只要是属于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情形,就必须依照法律定罪处刑。也就是说,罪刑法定原则具有罪刑的必然性的含义。因此笔者认为,在当前爆炸、杀人、抢劫等各种严重刑事犯罪猖獗的形势下,实行严打正是罪刑法定主义的现实要求和需要。
有人认为,严打的实行本身就表明,在严打之前,司法机关就未能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严打的时候又从重惩处。这都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对此,笔者认为,严打本身的确是在平时的司法过程中未能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之一。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否定严打,因为严打本身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这就好比一个人犯了错误,我们不能要求他不去改正错误,反问他“你早干什么去了?”当然这并不是说,严打就不应当受到批评。因为严打本身属于纠正错误,因此我们希望以后不再出现这样的错误,不要再出现严打。我们对刑事司法的要求和希望是能够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不要松一阵,然后再紧一阵地搞突击,打运动战;形成一种打击犯罪的稳定而有又行之有效的执法机制。面对严打取得的初步成果,人民群众有着更深切的愿望:严打更要常打。有时候歹徒不怕警察怕严打。这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平时治安中存在的问题。
2.严打的本身要遵守罪刑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