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改革初探
黄存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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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改革初探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黄存智
多年来,“执行难”问题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执行难”问题的长期存在,不仅影响了法律的实施和权利人利益的及时实现,而且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动摇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依法治国的信心。“执行难”问题的长期存在和日益突出,不仅仅是由于法院执行工作不力,执行方法不当造成的,主要的是因执行体制、执行力量等方面不适应当前执行工作的需要所造成。笔者认为,要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从改革执行工作体制、加强执行力量抓起。
一、执行工作的性质
根据
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的中心任务是搞好审判工作。公正司法,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最基本的也是最根本的要求。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是人民群众建立对依法治国体制的信心的基础。从本质上讲,执行工作不属于审判工作的范畴,执行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强制执行,迫使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的裁判书、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从而使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施。执行工作过程不是通过适用法律解决具体争议的过程,它不属于司法活动,其应当归类于行政活动的范畴,执行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二、执行体制的改革和执行机构的设置
执行工作属行政工作,理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但根据我国的
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执行工作长期由法院承担。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经济纠纷较少,加上长期以来将法院定位于专政机关对人们形成的威慑,由法院承担执行工作并未形成工作的不便。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经济纠纷越来越多,加上民主与法制进程的加快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也日益增多,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急剧澎涨,新类型案件、疑难案件也越来越多,法院的审判任务崐相当繁重。审判的案件越多,需要执行的案件也越多。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大量具体行政行为应申请法院执行,各种仲裁裁决,经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也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的执行任务日益繁重。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和日益繁重的执行任务使法院不堪重负,由法院承担执行任务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出来:第一、繁重的执行任务冲击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由于执行任务重、压力大,许多法院不得不抽调大量的审判力量从事执行工作,特别是集中执行阶段,法院往往要求法官放下审判工作,集中时间搞执行,造成许多案件不能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甚至造成案件超审限。第二、繁重的审判任务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由于审判工作特别是一审案件要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特别是有的法院制定了严格的结案指标、时限等要求,而对执行工作的要求是“软指标”,造成法官重审判、轻执行,甚至只审判,不执行或者 “不逼不执行”,造成执行积案日益增加。有的法院将业务骨干安排到审判岗位,而将业务不太好的干部、职工安排到执行岗位,难以保证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第三、不利于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互相监督和制约。由于审判和执行均由法院进行,执行机构对违法审判的情况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依法提交审判委员会纠正,有时即使提出来了,也难以达到纠正,而对于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在本院内欲纠正和追究也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