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的有效、生效及其法律约束力
党亦恒
【全文】
论合同有效、生效及其法律约束力
——谈对《
合同法》、《
合同法解释(一)》有关条文的理解
党亦恒
在一起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中,股权转让合同已成立,转让方已实际交付股权,受让方也支付了部分价款,由于受让方及该有限公司的原因,股东变更至今未获工商部门核准登记,该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是否生效以及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这里的核准登记,是否为合同的有效或生效条件?如果不是,对未办妥核准登记无过错的一方能否诉请法院判令强制过错方办妥工商变更登记?
在另一起须经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纠纷中,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此时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是否生效以及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抵押权人能否诉请法院判令强制抵押人办妥抵押登记?
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不得不仔细探讨一下在我国《
合同法》的法律框架下有关合同成立、依法成立、有效、生效、合同的效力及法律约束力等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问题。毋庸讳言,由于我国过去的立法对合同的成立与不成立、有效与无效、生效与未生效这三对概念之间的关系语焉不详,导致新《
合同法》颁布后相当一段时期内,无论是司法实践中还是专家学者(甚至包括参与《
合同法》起草工作的学者)的著述中,仍普遍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这些认识用“混乱不堪”来形容,一点都不过分。最突出的问题是:合同的有效与生效不分,合同的无效与未生效不分;把合同的有效视为生效,把合同的未生效视为无效。①由此造成了这样一些专家学者们大多没有回答而又客观存在的问题:自合同成立时起到合同生效时止这一期间,合同究竟处于何种法律状态?合同的有效和生效之间到底有无区别?是否存在有效但未生效的合同?如果存在,此期间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具有何种法律约束力,与已生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又有何不同?在此期间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怎么办?一方要解除合同怎么办?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要解除合同,是构成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若合同未生效是由一方的过错造成的,法院能否判令强制过错方履行使合同生效的相关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试图回答这些问题,其第9条规定:“依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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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例如:王利明、崔建远著:《
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修订版,第233-280页;唐德华主编:《
合同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199-205页;谢怀拭等著:《
合同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82-89页。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150-154页。
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这意味着属须经批准、登记生效的合同,若未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则人民法院应认定合同未生效,而不应认定为无效;属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合同,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即既不能认定为无效,也不能认定为未生效。问题已经显现:未生效的合同既然不能认定为“无效”,那么就是“有效”了。未生效的合同却可能是有效的合同,有效的合同却不一定生效,当作何解?现结合《
合同法》及《解释(一)》谈谈笔者的理解。